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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从业人员人身安全权利保护的同时,又对其事故伤亡的经济权利予以确认。法律第一次就从业人员事故伤亡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损害赔偿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历史性的突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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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了环境侵害的概念、内涵及其主体的不平等性、社会性、间接性和过程的缓慢和复杂性的特征;环境权的概念、内容与一般民事权利相比具有四个特征;环境权的民事法律规定及原因;环境民事权利的实现;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原则和通常的救济方法,如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等及其内涵、包括的项目、范围及有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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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设置“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为先行支付的条件,将先行支付与追偿的范围限制为“医疗费用”,对于其他待遇支付与追偿没有提及。建议立法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明确不同情形下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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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时下中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热点问题。不仅被提上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议程。而且也不断有人大代豪、政协委员提出关于在中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议案。检察院、公益组织和公益律师更是在现有的制度空间和架构内外为公益诉讼实践而孜孜探索。但是在此。一个非常基础性的问题是,为什么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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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自然生态资源所具有的公共属性,传统的环境诉讼只可以解决一部分成本外摊行为,并且司法应当以什么样的身份介入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责任追究等一直都是问题。因此,需要寻找公益诉讼的突破。这种突破必须在实体权利的描述上有所创新,强调每一个人和环保组织都应当享有维护公有生态的起诉权利,赋予公众"环境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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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贵阳、无锡等地设立环保法庭、允许环保机关等提起公益诉讼以来,环保机关的原告资格问题就一直处于争议之中,理论界反对的声音占了上风,而实务界多持赞同态度。昆明先是允许环保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来则又以“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就是司法对行政执法的补充,行政机关可能成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被告”为由对环保机关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