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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平台在促进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实现流域水环境可持续管理的关键突破口。本研究梳理了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分析了利用河长制平台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可行性,并以跨界断面监测为技术衔接点,以完善跨界断面的设置、考核指标和考核目标作为突破点,利用河长制的高位推动、组织体系和部门联动,从技术方法、监测体系和补偿方式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一是发挥河长制科技支撑作用,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技术方法;二是发挥河长制部门协同作用,完善流域生态补偿监测体系;三是发挥河长制统筹兼顾作用,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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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创新了河流污染治理模式,取得了较为积极、明显的成效.对河长制进行法治化背景下研究不仅可以探清河长制所涉及的理论,还可以了解河流治理面临的问题,然而基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向度,河长制亦存在运行不足或困境所在.针对河长制在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困境,对河长制的法律保障、公众参与、考核机制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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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治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探索河长制治理系统机理是发展中国特色水资源治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基于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构建河长制治理系统分析框架,并利用2011—2020年江西省、安徽省、福建省、云南省4个省份的5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水资源与河长制相关数据,实证分析了政策工具、水利工程对水资源系统治理效果的影响,研究发现:(1)河长制具有一定的水资源系统治理效果。系统治理效果是借助政策工具与水利工程“软”“硬”两类治理工具,通过间接改变水资源用户取/用/排水行为的方式,或直接改变水资源系统状态的方式来共同实现的。(2)政策工具之和会促使所有水资源用户产生节约用水行为,强制型政策工具会促使农户选择节约型灌溉行为,混合型政策工具则会促使企业选择产业结构升级型排污行为。(3)混合型政策工具会扩大水利工程的建设规模。(4)自愿型政策工具只有在水资源系统所受外界压力较小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公众参与治理的方式发挥系统治理效果。(5)水利工程建设规模与系统治理效果呈现倒“U”形关系,只有当水利工程建设规模处于适度范围内时,水利工程才具有提升系统治理效果的作用。随着水利技术水平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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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探索河长制在县域水环境管理中的机制优势,以南充市蓬安县为例,选取河长制前后环境监测结果进行对比,研究县域河流水质变化及污染物排放特征。2016—2021年河长制实施前后,市控县域河流水质达Ⅲ类比例逐年从0%提升到100%,基本消除了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所测断面水质中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含量河长制前后五年同比基本呈下降趋势,溶解氧浓度呈现上升的良好趋势。县域河流污染物排放和源解析分析,2017—2019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变化不明显,2020—2021年污染物排放量极速下降,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河长制机制的优势呈现。同时,蓬安县在河长制推行中制定了水质目标考核达标污染防治对策,为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巩固提供重要支撑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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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水环境治理中出现一项新型行政管理机制——河长制,具备明确化责任、针对性治理、刚性化考核的特点,是实现我国水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举措。然而,由于河长制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存在法律制度滞后、治理结构单一、缺乏部门间协同合作等问题。对此,通过对河长制专项立法,构建多元化参与机制,协调区域间水环境协调治理等方式,使得河长制更加合理化与规范化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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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作为一种综合管理制度,明确了河湖治理的权利和责任,实现了外部性的内化与交易费用的降低,河长制的起源是内生性变化的结果,其制度变迁的过程受制于路径依赖的惯性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变化,河湖水质的改善和水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验证了河长制是制度创新的成功实践.中国河湖治理制度的演进符合制度变迁的进程,河长制的实施是历史的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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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6年《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出台为界线,我国河长制发展经历了从地方试点探索到中央顶层设计两个阶段.河长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并非凭空而生,而是存在诸多法律依据与制度支撑,是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的具体落实、环保问责制的典型体现、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底线限制的实质拓展以及水资源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有机结合.从环境法角度审视,河长制也存在一些制度内生困境,应相应构建法律保障机制:河长制存在职非法定的困境,应构建长效法律机制;河长制与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抵牾之处,应构建二者协调机制体系;河长制考核问责制存在异化风险,应相应体系化设计考核问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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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自创立以来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实践证明其是一项可行的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制度.但与此同时,河长制在实践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制度的推行法制保障不足、实施的过程中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不足以及与现行水管理制度存在冲突等.湖南省河长制正处于全面推行中,其诸如升级版的一些做法值得肯定,但正确面对这些问题并进行法制化构建才是保证河长制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其法制化构建主要包括制定有关河长制的地方法规,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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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推行河长制以来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配套制度建设中有一些创新设想.推进人大常委会监督河长制实施的地方立法、鼓励和保障村级河长和民间河长参与河长制的实施、规划河长制实施的考核督查机制、确立河湖统一的整体性生态保护理念在河长制实施中的指导地位,是广东省落实河长制的主要特色,具有创新法律制度、助力法律实施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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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满洪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8,(1):134-139
河长制由江苏省无锡市首创。河长制的发展经历了个别首创、局部扩散和全面推进等三个阶段。河长制的诞生源于水资源危机、水环境危机、水生态危机等水危机,而水危机的根源在于水体制失灵、水机制失灵和水制度失灵。河长制的实质是对现有河流管理制度的统筹,是对现有河流管理权威的加强,是对现有河流管理职责的监管。河长制的环境绩效是单一的正面效应,而河长制的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则具有双重性。从实施河长制的地区观察,河流的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河长制的实施,倒逼经济转型升级,出现经济生态化和生态经济化的趋势,但是,也呈现出"不惜代价治水"的高成本问题。河长制的实施,强化了政府主体的作用,弱化了市场主体的作用;强化了政府机制的功能,弱化了社会机制的功能;强化了河长的职能,弱化了原治水部门的职能。在水危机和水制度危机十分严峻的背景下,即使存在河长制的负面影响,只要正面效应大于负面效应,河长制依然是值得肯定的。分析已有治水机构及治水机制可知,河长制的职能定位应该是调查研究、综合协调、考核评价、监督检查。河长制的可能模式包括政府主导型模式——党政领导担任河长、社会主导型模式——社会贤达担任河长和市场主导型模式——企业家担任河长,在一定的时期也许是三种模式同时并存。从历史长河来观察,河长制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现代水治理体系和水治理机制的完善,河长制最终将退出历史舞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