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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排污权交易及其应用探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谢天  王斌  姚建 《四川环境》2003,22(3):45-48
排污权交易在环境管理领域里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文章回顾了排污权交易在国内外的发展历程,利用经济学原理,对排行权交易理论和市场优化机制进行了阐述,综合介绍了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步骤与必要性等问题,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污染特征,对在我国组建排污权交易市场实施排污权交易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基于目前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应用和研究的现状,提出了在今后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212.
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提出,标志着中国低碳减排进入新的阶段,从国家层面的宏观政策包括各个行业的行业政策都在推行各种低碳减排政策,从行业异质性视角动态分析碳减排政策的效应具有重要的学术和实践意义。为此,构建一个包含环境外部性和碳减排政策的多行业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研究许可证交易和碳税两种政策情景下,行业技术冲击、税收政策和减排政策调整冲击对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排放的动态效应。模拟发现:许可证交易政策情景下,行业技术冲击具有明显的结构性效应,覆盖行业企业减排率上升,排放下降,而未覆盖行业排放随产出上升而上升,而在碳税政策情景下,这种差异并不明显。政府采用盯住总排放波动的碳减排政策能够有效地减少冲击带来的福利损失,提高对维持排放水平的关注程度能够减少相应的福利损失。建议政府有效地权衡经济增长和改善环境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不造成大的负面经济影响的前提下,加大减排政策力度,推广和扩大碳交易试点范围,尽快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碳市场。制定碳减排政策时,考虑碳减排政策收入的返还机制,配以减税的财政政策以刺激经济,缓和减排政策的负面影响。政府应根据排放水平顺周期地动态调整碳减排政策的强度,适当提高对维持排放水平的关注程度。  相似文献   
213.
用能权交易制度作为绿色发展理念实践中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实施用能权交易制度对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以用能权交易试点作为切入点,基于2006—2019年全国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法考察了用能权交易制度对能源利用效率的影响与作用机制。研究结果表明,用能权交易制度能够显著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具体而言,使试点省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5.78%。机制检验表明,用能权交易制度主要通过推动绿色技术创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异质性分析表明,用能权交易制度对能源利用效率的提升作用会随着节能潜力的升高呈现递减趋势,用能权交易制度对节能潜力较高的河南和四川能源利用效率能够发挥显著推动作用,而对节能潜力较低的浙江和福建影响并不显著。此外,文章还发现,用能权交易制度存在环境红利,在推动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的同时,能够有效降低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的排放。在经过平行趋势检验、结构断点检验、PSM-DID、安慰剂检验以及其他稳健性检验后,文章结论依旧成立。由此得出,在用能权交易市场建设过程中,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且要不断完善监管机制,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能源高效配置合理使用,同时还应该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实施具有本地特色的用能权交易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214.
碳税的征收在推动双碳目标实现和资源配置优化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传统的碳排放交易模式下,碳市场主要涉及排放量高、排放源相对集中的行业,而碳税的征收则针对其他行业,这种二选一的制度模式看似是为了避免排放负担的重复计算,实则不利于统一管理并且涉及公平问题。因此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一种能够将碳税和碳市场有机结合的碳税征收新制度。并在立法层面将这种新型碳税征收制度加以保护,以下讨论这种创新型碳税征收制度的具体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215.
大气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技术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排污交易政策由泡泡政策、补偿政策、净得政策及排污量存储政策组成。现阶段我国实施大气排污交易政策主要在同一厂区“以新带老”、排污补偿及可用购买盈余排污量来达到排放标准三方面进行;还论述了排污交易量、排污交易费用确定的原则。   相似文献   
216.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对清洁生产的促进作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及清洁生产进行了系统分析 ,指出了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论述了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运作机制 ,以及对推行清洁生产的促进作用。并阐述了清洁生产为实现总量控制目标所发挥的作用。  相似文献   
217.
为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和减轻标杆电价政策财税负担,绿色电力证书(绿证)核发和认购制度已在全国试行。为验证两类政策并存下绿证交易的财税减负作用,该文构建绿证定价和财税减负效应模型,分类探讨不同交易机制和配额安排:绿证自由市场、发售电配额强制市场交易如何影响售证方定价策略和配额主体履约抉择,论证绿证市场均衡和政策互动如何影响可再生能源补助支出、电价附加和绿证交易的税负转嫁效应。模型论证与分类市场情景表明:①绿证交易提供了低成本履约的制度安排,有助于财税减负;②电力市场管制和交叉补贴电价政策下,发电商配额导致火电企业最优履约抉择是自建绿电项目而非绿证交易,绿证市场有价无市;③售电配额的市场交易效率更高,但发电商实施领导跟随-产量最优策略将造成电力和绿证价格双攀升,变相增加电价负担;④并网消纳和补贴拖欠削弱绿证价格而降低补贴转嫁,售电配额调整通过跨区绿电需求变化影响税负转嫁。这些结论蕴含的政策意义是:①兼顾绿电支付意愿、成本分担与应用目标,健全绿证认购市场体系;②理顺绿证定价与惩罚机制,确保绿证市场竞争均衡与履约效率;③完善省级配额机制,引导具备成本优势的跨区绿证交易;④协调政策互动效应,增强绿电溢价和绿证减负效应。  相似文献   
218.
碳排放权交易已成为我国实施以市场为基础的重要环境规制之一,但此交易市场建设能否诱发我国低碳技术创新的有关研究仍然不足。以我国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研究对象,采用合成控制法进行准自然实验,选取2004—2016年全国282个城市的面板数据,评估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对低碳技术创新的诱发效果,并使用排列检验法进行有效性检验;进而,定量分析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正式运行后对低碳技术创新的影响因素,探索七个试点效果差异的成因。研究发现:①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整体上诱发了试点地区的低碳技术创新活动。②各试点的政策效果存在一定差异,除重庆外的六个试点对政策响应较为迅速,其中北京、上海的诱发效果最显著,天津、广东、深圳和湖北次之,而重庆试点未能对政策作出充分的响应。③碳排放权交易对低碳技术创新作用中的政策"信号-预期"机制在我国首次得到验证,该机制在除重庆外的试点地区都得到了较好的构建。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与区域产业结构升级产生了良好的协同作用,促进低碳技术创新,但其未能与外商直接投资形成相同作用;除重庆外,碳排放权交易这一市场型环境规制与控制型环境规制也呈现出协同作用。据此,应积极推进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以发挥其对低碳技术创新的诱发作用;但在统一市场建设过程中应重视地区差异,分步骤稳步推进;还应注重加强政府政策信号管理,引导企业开展低碳技术创新活动。  相似文献   
219.
近年来,有关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关系的研究大量涌现,但基于中国碳排放交易制度,尤其是从微观企业层面考察碳排放交易制度对企业创新质量影响的研究仍有待丰富和深化。有鉴于此,采用2008—2016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面板数据,以专利申请总量表示创新数量,以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分别表示高质量创新和低质量创新,进而采用DID模型构建中国碳排放交易制度对企业创新质量影响的准自然实验框架。同时,为增强实证结果的解释力,采用PSM-DID方法对实证结果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异质性检验以及政府补贴方式的创新激励机制检验。结果表明:①碳排放交易制度在提高"处理组"企业创新数量的同时,也能促使企业兼顾创新质量,但从影响程度来看,碳排放交易制度对低质量创新促进作用更为强劲。②从企业所有权和规模异质性来看,碳排放交易制度主要对国有股份企业和大规模企业创新质量有促进作用,而对民营企业和小规模企业进行高质量创新的诱导力度较小或不显著。③机制检验结果表明,政府补贴政策能够有效弥补碳排放交易制度对高质量创新诱导乏力的不足,但创新激励效果因政府补贴方式而异,其中政府事前补贴优于政府事后补偿;此外,碳排放交易制度通过促使政府为被规制企业提供更多的政府事前补贴,从而有效缓解企业"遵循成本"压力,推动企业转向高质量创新。由此认为,加大对小规模民营企业高质量创新补贴、采取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的创新补贴方式,应是进一步助力碳排放交易制度诱导企业转向高质量创新的政策制定方向。  相似文献   
220.
探索以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为载体的配额制政策(RPS),有利于通过市场化手段来补偿可再生能源发电带来的环境及社会正外部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所面临的消纳不足问题。考虑由消费端承担配额义务并引入二次惩罚函数,构建包含电力生产端、消费端在内的序贯博弈模型。结合实际设置参数,分析影响政策效果的因素和作用机理。结果表明:①RPS政策下,当配额力度加大时,绿色电力证书的价格呈现先增后减的特征;②罚金一定时的社会福利函数关于配额的增加呈倒“U”型分布;③配额和罚金均过低、均过高都不利于证书交易行为的实现。可再生能源与化石能源发电成本差距越大,对应的最优配额越小。因此,要将配额、罚金和成本差距结合起来考虑,确保中国可再生能源电力产业在“看不见的手”的市场机制下达到社会福利最优水平。最后,运用数值模拟的方法对配额制和固定上网电价政策(FIT)的规制效果进行比较,发现:①RPS政策的最优规制价格低于其在FIT政策下的值;②配额水平偏低时,FIT政策的社会福利水平高于RPS政策,反之则反。因此,在可再生能源电力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FIT政策相对较优;在市场规模较大和技术较成熟阶段,RPS政策相对较优。中国在推进配额制的实施过程中,可将两种政策结合起来,在一部分省份或地区继续保留FIT政策,而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较为成熟的省份或地区作为试点率先实行RPS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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