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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摸索不断完善的变化过程,影响之广,效果显著。基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本性,环保督察制度实然上可以解决两个失灵问题,是一项综合的全民参与的基于问题的“运动式”综合环境整治行动,环保督察制度应然上应当是实现“生态正义”“善治”的系统性的公共治理。结合环境问题的本质属性,实现环保督察制度从实然到应然性的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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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生物安全是否纳入环境法典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就生物安全的概念而言,国际法采用狭义概念,国内法采用广义概念,单从任一概念与环境法的关系判断,生物安全“入典”貌似成了伪命题。但生物安全概念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差异中蕴含着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维持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内涵,在生物安全与环境法典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桥梁。目前,生物安全具体领域专门立法的缺失以及环境法典体系化的需求,决定了生物安全必须纳入环境法典。生物安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现有的国内、国际立法,为生物安全纳入环境法典提供了可能。当下国内法规定的广义的生物安全概念决定了其无法全部纳入环境法典,只能筛选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属于环境法传统核心领域的生物安全事项,以嵌入的方式纳入自然生态保护编。环境法典无法涵盖的生物安全事项,宜设置引致条款指向单行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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