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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即员工正式入职前,企业已经开始和员工进行多方接触,有些企业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以为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资双方对一切事情都互不承担责任,其实不然,在这些过程中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有些如果处理不当甚至会给以后留下很大的隐患。企业需要在最初阶段就未雨绸缪,为完善劳动关系风险防范体系走好第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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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泠曦 《中国安防产品信息》2011,(3):108-111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为此,国务院于2010年12月20日颁布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本次修改有许多值得关注的亮点,本文将一一为众安防企业及员工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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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3日下午,北京义联劳动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就"职业病调查报告与立法建议"在北京理工大学国际教育交流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该中心公布了他们历时3个月调查研究出来的一份<职业病调查报告>,中心主任黄乐平律师根据本次调查情况对该调查报告发表了专家分析,为<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并针对到场媒体记者的提问做出了相应的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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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曹某于1995年从清华大学汽车工程专业毕业后,到北京某汽车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北京市某县供销社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1997年8月经县政府协调,征得供销社和其本人同意后将曹某调至北京中英合资某保安器材公司工作。曹某在保安器材公司先后担任生产部、技术部和销售部经理。1998年11月30日,曹某与供销社经协商续签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1年11月29日。1999年1月,曹某又与保安器材公司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在所签合同中约定:曹某(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时,妥善交接工作。乙方经保安器材公司(甲方)出资培训,在甲方同意乙方解除合同要求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费。此后,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在该协议中包括竞业禁止的条款,具体内容是:乙方辞职或离职后3年内(包括留职培训、学习或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流活动),不得在与甲方行业相同或相似的机构中任职,乙方个人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行业相同或相似的商业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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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劳动合同是明晰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强有力的证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该项立法的亮点之一。其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之规避法律的行为。对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国外的立法例一般并不强求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用工通常作为不定期劳动关系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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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是某一中外合资企业的高级技工,2007年1月公司任命他为生产设备部经理,并续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生产设备部经理;合同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刘某在协商条款中提出了:“未经乙方(指刘某)同意,甲方(指公司)在合同期内不得任意调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公司对此协商条款没有异议,双方就在合同上签字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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