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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超市需招聘一位采购部经理,经过多次面试决定录用陈某,并向其发出了一封Offer Letter(录用信)。其中载明了职位、月薪、工作地点、入职日期等内容,答复期为一个月。陈某接到通知后即表示同意,并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与超市签约。然而此后不久,公司了解到,陈某曾向客户索要好处,公司认为陈某不符合公司一贯的用人准则,更不符合采购部经理要求的职业素质,不愿再聘用陈某。可是,Offer Letter已经发出,公司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几种方案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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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辞职权可以分为法定辞职权和约定辞职权,法定辞职权又可以分为无条件辞职权和有条件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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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个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
(一)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同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当然也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资格在《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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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逐渐普及是网络招聘市场成长的主要推动力。网络招聘方便,快捷、覆盖面广、针对性强、成本低廉。优秀的网络招聘管理能提高单位招聘效率,降低招聘成本,并能促进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同时,网络招聘也要面对网络虚假信息、电子简历良莠不齐和网络欺诈问题,招聘与应聘双方随意性过强、约束力不足也制约了网络招聘的普及速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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