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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从2008年11月开始在厦门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约定每周上班5天,每天工作2小时,每小时工资10元。2010年6月20日,吴某在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时,突然感觉剧烈头痛。公司立即通知吴某的家人,并送吴某到医院救治。吴某于6月21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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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通过应聘,被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录用。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5年,甲方(公司方)将在劳动合同每履行满1年的情况下,根据乙方(陈某)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以及甲方经营的需要,决定是否与乙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无需再行订立;如果甲方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以终止该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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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孙某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新签的—佶员工,公司把孙某派遣到某单位工作(孙某是经过某单位通过面试招聘的)。现在某单位要给孙某设定试用期。请问,对劳务派遣工可否设定试用期,如果可以,那么是由派遣单位设定还是由用工单位设定?孙某在试用期间若被证明不胜任工作,该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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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5年第5期登载了《培训协议服务期的管理》(以下简称《培训》)一文,笔者认为文中部分提法值得商榷。该文中重庆某制药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如公司和雇员双方在本合同的预定期满前3个月内达成协议,本合同的期限可以延长……”条款同员工张某在法定期限内续签劳动合同,视为其在法律意义上“放弃”对员工张某的服务期约束才是导致其败诉的关键,不及时主动地主张权利即是默认放弃权利是该案的法律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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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梁某,于1996年7月1日入职被诉人深圳某公司,2005年2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05年2月1日起至2005年7月31日止.2005年3月18日,被诉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申诉人“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从3月19日起不用上班,现准备提前于3月22日-23日发放3-7月份的工资给你”,“请你于3月1 8日下午16:00点钟办理有关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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