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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黑龙江环境通报》2021,(3):130-136
明代的司法监察制度发展到了历史高峰。为了确保司法监察机构能有效运作,首先,建立权力制衡机制,使都察院、六科等司法监察机构及其官员相互制衡;其次,制定系统而严密的规章以规范监察官的行为,防止其履职不力、徇私枉法;再次,实行"重典治吏",对于德行有亏、渎职失职的监察官予以严厉惩罚。这些措施对于确保司法监察官依法履职,保障司法监察活动的有序进行具有积极意义。明代构建的司法监察官约束机制是古代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经验,对于当下进行监察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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