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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通过比较我国与美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初步探讨了两者在环境修复立法方面的差异。我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足以解决我国在环境修复实践过程中的环境责任、环境修复资金分担、环境修复标准以及保障环境修复工程顺利到位实施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借鉴国内外环境修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构建我国环境修复法律法规体系是必要的。遵循“谁污染谁付费”,评价环境修复效果的标准考虑污染物检测限,与现有与环境相关的标准一致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环境修复标准,做到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应急性、跟踪治理等原则。最后对我国环境修复法规体系的内容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2.
论实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斌 《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1997,9(2):35-35,43
从技术监督,网络建立,技术研究,执法程序及自身建设等方面论述了加强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首要措施是改革现行的环境监测管理模式,实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即;人,财,物管理以条为主,党群活动以块为主,业务开展兼顾条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