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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针对目前国家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和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结合国内油气勘探与生产业务绿色发展的相关要求,阐述了油气田绿色矿山建设的发展历程、重点内容、建设标准;总结了绿色矿山建设形成的具体成果和经验,这些经验主要包括注重依法合规、提升绿色理念、科技创新、责任落实、多部门协作等,为下一步建设指导方向,进而提升国内油气勘探与生产业务整体绿色发展水平。  相似文献   
72.
薄晓波 《四川环境》2014,(4):154-156
环境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帮助学生提高理论学习的效率和实务操作的能力。案例教学不仅仅是由教师单纯的讲授案例,还可以让学生去进行案例讨论。在案例教学中,教师需要选择合理的方式,持有宽容的态度,并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相似文献   
73.
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也包括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必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具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段性特征;我国的生产安全卫生法制早经过了革命法制阶段,但还没有完全进入到平衡法制阶段,主体处于管制法制阶段;我国生产安全卫生法调节的是劳动者与业主的劳动安全卫生关系,生产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属于社会法部门。  相似文献   
74.
我国现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缺陷,使得受害劳动者维权乏力,笔者在分析探讨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所存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完善的相应建议,同时对新出台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有关修订内容做出评议。  相似文献   
75.
随着国家政策导向提出实现生物多样性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要求,新时期背景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除了注重实现生物多样性在自然生态系统、生物物种、遗传资源(基因)三方面的协同性整体性保护以外,还强调了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平衡、维护国家安全等总体性目标。在此背景下,本文建议,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也应当在推动立法实践、提升国家安全治理能力、整合现有立法资源等方面发挥其应有价值。从系统性的角度出发,明确法律体系贯彻生物多样性整体性保护理念、执行国家战略部署以及平衡多元化利益的应有定位,并在此基础上从整体性目标的树立、网格联动性的体系构建、合理配置现行法律制度等方面探寻系统性法律体系的构建路径,将有效发挥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在服务社会需求、回应国家政策导向等方面的制度支撑价值。  相似文献   
76.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拟授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其正当性引起社会的激烈讨论。机动车限行涉及公民所有权的限制,授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应受到公法上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审查。草案第四十五条未区分高排放与低排放机动车、常态限制与临时限制,模糊地授权地方立法,不符合法律创设的目的性及必要性要求,第四十五条必须进一步明确授权范围。  相似文献   
77.
李静  杜群 《中国环境管理》2019,11(1):117-122
我国南海渔业活动及其以外的人类活动产生的环境问题,严重污染了南海海域的水质,威胁着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形成,提供了较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但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其中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监测制度和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制度等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本文提出以下法律对策:明确渔业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加强渔业海域环境监测的协调机制和完善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制度,以期依靠法治的力量保护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78.
2014年11月,国家财政部发文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降为零,在实质上"取消"了这一费种。从财政部的本意来说,此举是为了清费利税、减轻矿产开发企业负担。但从性质来说,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让渡所有权的对价,其费率降为零将带来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且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由《矿产资源法》所规定的,财政部变相取消全国人大立法确定的费种,这一行为缺乏法理基础,值得商榷。笔者认为资源税费的定位混乱是这一问题发生的根源。笔者通过法理分析和历史沿革考察发现,长期以来,由于立法者没有意识到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价值内涵,错误的将其划归行政事业性收费序列,导致其在整个资源税费体系中处于边缘地位,进而使得长期以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偏低,无法充分体现国家利益。而资源税的定位混乱也是其在实际运行中偏离了其级差调节和生态补偿的既定轨道,这具体体现在资源税的计征方式与税收收入使用的不合理上。在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被降为零后,资源税的税收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一般预算收入无法发挥矿产资源补偿费专款专用的效果,这一举动势必对生态治理造成不利影响。资源税改革刚刚拉开大幕,笔者建议在未来的资源税改革法律路径上应当构筑完善的法律体系,以法律规范确定二者的应有地位,同时改革二者的计征方式,将回采率系数纳入资源税征收的考量因素中,并将资源税收入作为省内财政收入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矿产开采地的生态治理。最后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以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核心的资源税费体系,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79.
可持续发展应分阶段分层次地进行;为增强区域土地可持续利用,相关环境政策的制定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区域土地可持续利用的评价流程与环境政策循环模式;这一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最后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80.
排污权与碳排放权系包含关系,对碳排放权属性的定位主要集中在许可证论、用益物权论以及环境权论三个方面。通过对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公平问题的必要性分析,探析初始分配效率、分配模式的内在缺陷和行政权介入对初始分配公平的影响。从加强制度衔接、确定总量目标、主体资格审查和提高监测技术等方面予以完善,以实现初始分配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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