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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背景下宅基地利用的租值消散与农户行为研究——以北京市朝阳区下辛堡村为例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随着城市扩张和城乡空间的急剧演变,农村宅基地的区位和功能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城市扩张带来的建设用地需求提升了宅基地的潜在价值。然而,集体土地制度对农村宅基地产权权能的限制,将使宅基地利用过程中部分土地租值被置入“公共领域”,形成“非专有收入”,进而在竞争下导致租值消散。论文基于产权管制和租值消散理论,分析宅基地功能和资源价值转变下,集体土地制度对宅基地的产权管制所造成的“公共领域”和“非专有收入”,并以北京市城中村为例解释农户降低租值消散的宅基地利用行为。在此基础上,以消除资源价值的“公共领域”为原则,提出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为城市化背景下提高宅基地资源配置效率和调控农户土地利用行为提供科学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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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研究国家及其土地管理权的行使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影响。基本结论是:国家对农村土地实行管理是必要的,因而农地产权或多或少都会受到其影响。我国的问题在于政府对农地产权的管理方式既不规范,也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使农地产权残缺不全,不利于其经济效益的发挥和维护农民的权益。解决该问题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改革,在规范政府行为的基础上,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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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而企业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体之一,也是环境制度压力的主要调控对象,如何引导和控制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已成为一个亟须研究的重大议题。根据制度理论,以中国上市公司7459个观测值为基础,采用固定效应模型系统评估了制度压力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影响,还引入企业环境战略、内部控制作为调节变量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制度压力能显著促进企业环境责任的提升;企业环境战略、内部控制等因素正向调节了制度压力与企业环境责任的关系,并且制度压力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影响在非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中更强。以上结论在一系列的稳健性检验、反事实检验之后依然成立。这些结论启发了企业管理者运用企业环境战略、内部控制等企业自身因素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同时为政府根据企业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环境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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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生态保护压力,有必要界定“都市生态农地”概念。都市生态农地是指在都市系统中由农用地构成的生态性空间,一般仅限于都市区内,以较大规模和连片的空间形态融入都市功能组团。论文根据城市空间重构过程,推演出两个假设:1)都市生态农地存在圈层分布模式;2)都市生态农地生态价值与农地丰度、区位表征的供需关系相关。以广州的镇街为空间单元进行实证,结果表明:1)从区位上看,广州都市生态农地基本可分为核心圈层、过渡圈层和外围圈层,验证了假设;2)基于区位和丰度差异,将都市生态农地分为三大类12级,为制定保护政策提供分类指导;3)农地生态功能是公共产品,但在政府与市场双失效下产生了租值消散。论文在总结核心圈层的国有化模式、外围圈层的区域协调模式后,建议在过渡圈层通过设立农地发展权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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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仁福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1,7(1):83-84
本文针对目前多数林业企业缺乏市场活力、生产经营不景气这一现状,从改革途径、产权重组和产权交易方式三个方面,阐述了林业企业所有制改革的思路和看法,认为只有用价值规律这一杠杆来调节林业经济活动,才能实现林业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使林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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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淋议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2,(12):166-175
完善农地产权制度是减少农户耕地抛荒的有力举措,然而相关的实证研究目前依然相对匮乏。文章基于中国农村家庭追踪调查2017年和2019年两期面板数据,以新一轮农地确权为例,利用面板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实证考察了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1)农地产权稳定性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具有显著的抑制效果,有助于强化耕地数量保护。已完成新一轮农地确权农户的耕地抛荒概率要比未完成确权农户低3%左右。(2)农地产权稳定性主要通过促进农地转出和增加长期投资对农户耕地抛荒行为施加影响。农地转出使得耕地得到重新利用,减少不必要的闲置,而长期投资将增加土壤肥力,减少边际耕地的抛荒。(3)在考虑新一轮农地确权前的农地产权稳定性之后,新一轮农地确权主要对先前没有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产权证书的农户有积极影响,而对有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产权证书的农户甚至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4)为精准识别新一轮农地确权的政策效应,既需要区分农地确权时间,也需要考虑以往农地产权稳定性。如果不区分农地确权时间,新一轮农地确权的作用就可能会被高估;如果不考虑过往农地产权的稳定性,新一轮农地确权的作用也就可能会被低估。基于以上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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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功能作用、权能划分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朝兵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4):135-141
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新一轮改革的基本方向,但如何界定分置后"三权"之间的权利关系并据此进行相关制度构建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背景和概念内涵入手,重释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产生的功能价值,并在探讨承包权与经营权权能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制度构建建议。研究认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成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为核心内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可实现从要素、主体、制度、价值等四个层面释放出此次农村土改的"改革红利"。从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功能目的入手,应将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二者的性质界定为用益物权,并将二者的权利内容划分为:土地承包权主要包括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和退出权,土地经营权主要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据此,在进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时,一个根本前提是立足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并严格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和底线,进而一方面要通过修改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赋予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以法律地位、分别设置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规则以及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加强有关政策设计与配套,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规范机制、构建土地经营权抵押实现机制、建立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利益协调机制、构建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风险防范机制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