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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我国新环保法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符合特定资质的环保社会组织。但是我国环保组织发展历程和现状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与域外环保组织不尽相同。我国"自上而下"发展的环保组织存在缺乏社会基础,组织活动受到行政因素影响,"社会性"不明显等问题。在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并赋予环保组织诉讼权利的同时,对我国本土环保组织的实际状况进行理性分析,是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592.
常纪文 《绿叶》2015,(3):58-6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在生态环境法治方面,全会《决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对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下一步,需要按照《决定》要求,改革生态环境立法模式,完善立法体系,加强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环境监督、法治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等环节的工作,实现生态环境法治的体系化。  相似文献   
593.
旅游农业产品介绍期的营销策略探讨--以南京市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探讨我国旅游农业产品营销策略,对于缩小我国旅游农业发展水平与世界水平的差距,提高旅游农业产值和推动旅游农业日益走向成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据我国旅游农业发展的现状,并参照旅游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认为,我国旅游农业产品总体上仍处于介绍期.分析了介绍期旅游农业产品的营销特点,并依据这些特点,探讨了南京市旅游农业产品的营销策略,以期为其它相似地区发展旅游农业产品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94.
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主要呈现损害控制型司法模式的特性,该模式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常规渠道,救济对象是既成公益损害,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修复及专项整治。诉讼方式谦抑性、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以及案件线索发现机制事后性,为此模式的合理运行提供了理据。本文运用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论框架,认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救济客体不应局限于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卫生安全的风险预防等关联性客体也应纳入其中,而损害控制模式这种事后治理方法存在短板。基于此,应将公益诉讼的视角回溯至事前,大力倡导风险预防型司法模式。风险预防模式与损害控制模式属于二元协同关系,前者对后者发挥补强与优化功能。根据风险预防模式的救济观,可探索野生动物保护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全方位构建程序规则,以实现公益诉讼的前瞻性价值。  相似文献   
595.
从网络营销4P组合因素——产品(product)、价格(price)、渠道(place)及促销(promotion)的具体特点出发,比较了网络营销4P组合策略与传统营销组合策略的不同,并对网络营销4P组合策略进行了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596.
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中的公益诉讼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嘉  薄晓波 《环境保护》2020,48(6):26-3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暴发表明《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禁止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条款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因此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重视完善法律的实施机制。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公众监督法律实施的有效机制,可应用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中增加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条款,完善野生动物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建立野生动物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597.
刘恩媛 《环境保护》2020,48(16):19-23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实践存在受案数量少、证据获取难度大、检察建议的严肃性不足等问题,原因在于检察机关身份定位模糊、起诉主体受限、检察系统考核过于严格。在反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从将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察院")定位为"公益诉讼公诉人"、放宽起诉主体的范围、加强检察院的取证能力建设、常规化"回头看"制度等方面重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598.
张珂萌 《四川环境》2023,(5):234-238
在我国,作为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制度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在实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立足于该制度整体框架和立法沿革的认知,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进行专门探讨具有特殊性和必要性。当前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救济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起诉人”的职能定位不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权的界限模糊,以及制度的具体规则存在不足等。通过成因分析,继而提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即应当坚持法律监督基本职能不变,明确公益起诉人的职能系“履行职责”;重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属性,加强内外制度衔接机制;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完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599.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了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代表国家排他性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制度,为海洋环境公益提供了特殊的诉讼保护方式。因该项制度设计的粗疏以及关联政策、立法回应不足,造成对该条款规定的理论解释困惑和制度适用障碍,导致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类型受限、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诉讼程序衔接不畅、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两种角色"手段配合不当的突出问题,直接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功能发挥。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阐明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背后的诉讼法律关系和应用法理,完善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诉讼制度体系,实现海洋环境保护的诉权利益调整和诉讼秩序优化。重点是打破现有研究的思维定式,避免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的诉讼类型推演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并作为讨论前提,明确该条款规定为带有维护海洋环境公益特点的"准环境公益诉讼",将其与"私益诉讼""国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合理界分,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理顺各类型诉讼和保护机制之间的关系。在此之下,完善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两种角色"作用发挥的制度设计,保障环境行政手段与诉讼保护手段之间的衔接配合,理顺海洋环境公益保护各类型诉讼提起的顺位与程序,促进各类诉讼手段各归其位,形成与行政保护机制的合力,最终实现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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