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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为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中“权力—权利”主体间存在的结构性冲突,《长江保护法》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对流域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进行了统合性建构,创设出“环境公权机关统筹主导+环境私权主体竞相参与”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规制的新模式。该模式的塑造既有对构建我国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这一顶层设计的积极遵循,也适配于社会性规制力量蓬勃发展的客观趋向,符合“成本—效益分析”视野下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成本最小化的价值追求。以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法律秩序的高度统摄为依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规制模式一方面沿循从“宏观宣示”到“微观赋权”的渐进性立法表达路径,对国家权力统筹主导流域治理的地位进行了立法诠释;另一方面也对社会力量多元参与流域治理的功能配置与职责序构作了妥善且周延的法律安排。在学理上,可从形式、理念与要素三重维度内容出发,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规制模式的法律意涵予以明晰。 相似文献
342.
生态流量保障的重难点在于流域生态流量不足问题的妥善解决。生态流量不足基于产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型”和“人为型”。“人为型”生态流量不足的根源在于《水法》第4条规定的三生用水关系未得到妥善处理,实质上是水资源分配和管理不合理所致。具体表现为水资源保护理念镶嵌在制度表层、生态流量缺乏核心制度保障、流域规划匮乏强效监督机制、流域水资源分配信息公开不足、末端行政考核制度偏重水质管控、生态用水制度顶层设计与地方实施间落差巨大等。流域立法作为立法体系的中间环节,对上位法具有填补协调功能,对地方立法具有引领指导作用。建议在流域立法过程中,通过制度设计解构流域生态流量保障现存的制度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成流域特有保护理念到实体制度的转型。二是基于流域生态修复、水资源生态红线管控制度的开展以及有效衔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需要,建立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制度体系不可或缺。三是基于流域规划对三生用水的初始分配性,将生态流量供给纳入流域规划体系中,从水资源分配初始阶段保障生态流量,同时强化流域水资源规划制度的监督机制,健全规划制定的程序性规范,明确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人员的构成规则、方式及模式。四是依法加深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五是完善行政考核制度体系强化对生态流量供给的考核。 相似文献
343.
杨未名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3,(3):58-67
气候风险是现代风险的典型代表,其对既有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新挑战,要求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进行回应。对气候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不仅具有必要性,还具有完善权利救济途径和弥补代议制多数民主局限的双重正当性,有利于从整体上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作为对气候风险的法制回应,201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黎协定》,明确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义务,触发了针对国家气候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气候诉讼浪潮。而作为新兴领域立法,气候立法在各国既往的合宪性审查实践中缺乏经验的积累和基准的建立。美国和德国代表着世界上现存的两种合宪性审查模式。对美、德两国相关宪法理论和前沿实践的对比分析,有利于为中国气候立法合宪性审查的开展提供参考,进而提升中国气候立法的科学性。在宏观层面,中国是《巴黎协定》的缔约方和积极践行者,今后在对相关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时总体上应向气候变化问题保持开放,同时对气候立法宜采用一种较为宽松的审查基准。在具体操作层面,以比例原则为框架进行审查,这种技术模式不仅与中国的宪法语境更相洽,也与强调可持续发展的气候立法更为兼容。 相似文献
344.
各级人大要努力推进水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4年10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重庆召开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主要目的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推动人大在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立法与监督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会上,盛华仁副委员长发表重要讲话,毛如柏主任委员做了题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报告,为促进各级人大在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中的立法和监督,本刊编辑发表报告的主要部分,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345.
青海是我国重要的“高原物种基因库”,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孕育出独特且丰富的生物库。近些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下,青海省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取得显著成就。为巩固保护成果,对未来保护工作提前布局谋划显得尤为重要。借鉴云南等省市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的成功经验,青海省作为生态环境大省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346.
347.
城市群崛起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重要标志,同时对经济发展构成巨大带动作用。基于2003——2017年中国城市面板数据,本文采用双重差分等方法实证检验了国家级城市群建设对绿色创新的影响。本研究的边际贡献在于:评估国家级城市群建设对绿色创新影响的短期效果;考察国家级城市群建设对绿色生产率与绿色专利影响的异同;基于要素流动性与政策严格度等中介机制,剖析国家级城市群建设对绿色创新的作用途径。研究发现,国家级城市群建设对绿色生产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是对绿色专利没有显著影响。可见,城市群建设对绿色生产率与绿色专利的影响是异质性的,强波特假说成立、弱波特假说不成立,这意味着国家级城市群建设促进了绿色效率提升、而非绿色技术进步。在采取了PSM-DID、反事实分析、聚类标准差回归、动态面板回归、工具变量回归等一系列稳健性检验之后,本文证明该结果是稳健的。基于异质性分析发现,国家级城市群建设对于中低技术水平城市和外围城市的绿色生产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是,对高技术水平城市和中心城市的绿色生产率和绿色专利皆没有显著影响。从机制看,一方面,国家级城市群建设对绿色生产率的积极影响主要源于污染转移、而非本地创新;另一方面,国家级城市群建设对绿色专利并无裨益,原因主要在于要素流动性与政策严格度等中介机制不畅。政府应高度重视城市群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规避“伪创新”现象,坚决破除地区之间利益藩篱和政策壁垒,努力推进绿色专利与绿色生产率的同步提升。 相似文献
348.
梁文婷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20(5)
我国拥有丰富的人文、自然旅游资源,旅游业也处于迅速发展之中,但我国旅游资源立法存在形式繁杂、效力级别低以及内容欠缺协调等问题。虽然近年来多有立法呼声,但由于在模式选择、立法原则确立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尚未达成共识,导致有关旅游资源保护立法迟迟不能出台,这对我国旅游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本文归纳并评析了现有六种立法模式:旅游基本法模式、旅游法典模式、保护地法模式、国家公园法模式、特别区域法单独修改模式、将旅游资源立法纳入资源与环境保护立法体系模式,提出我国在立法模式选择上及保护与开发旅游资源的原则和制度设计上必须立足国情,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充分贯彻旅游资源保护优先原则,在此基础上平衡旅游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从而推动我国旅游资源和旅游业尽快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相似文献
349.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研究与思考(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 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政府监管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2.1.1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尚不完备 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安全生产领域的立法起步晚,安全生产立法工作与经济发展不同步. 相似文献
350.
国际视野下的中国环境教育立法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1国外环境教育立法
国际上,最早对环境教育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是美国,它早在在1970就已公布了环境教育法,后又在1990年重新出台了国家环境教育法。目前国际上对环境教育进行了专门立法的国家有美国、巴西、日本和菲律宾四个国家。我国台湾地区也已公布了环境教育法草案并已提交讨论。而在尚未对环境教育立法的国家中,也有一些通过各种方式对环境教育进行了法律约束和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