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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十三五”期间,我国的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首先,中共中央通过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改革方案、制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的方式,大大加快了我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进程。其次,环境法的立法专门化工作取得了里程碑式进展。一是填补立法空白,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等7部法律。二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修改了《森林法》等19部法律。再次,传统部门法的法律生态化工作也取得了重大飞跃。“生态文明”理念成功入宪,《民法典》就绿色原则、生态破坏侵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作出了专门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污染环境罪的刑档,新增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等两项新罪名;《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授予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等。此外,生态文明地方性立法在环境权、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等方面也作出了可圈可点的探索。 相似文献
392.
生态文明建设内容广泛、系统复杂,依法治国需要生态文明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和完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需要将宪法有关生态文明理念法律化,仅靠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不足以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而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政策制度、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推进、生态整体性自然规律、生态文明理论研究与地方立法实践,合力支持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相似文献
393.
针对地震预警活动进行全面规范的法律规范制定工作,主要涉及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简要概括了制定地震预警管理法律规范的意义以及实践。从分析地震预警法律规范制定权的依据入手,在分析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关系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制定地震预警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制定主体和程序,立法依据,立法目的的实现方式和制定的具体内容等方面。最后指出了制定地震预警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随着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的进行,可以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地震预警相关法律规范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94.
当前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相关立法尚未完善,难以为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本文借鉴美国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立法的先进经验,通过对我国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立法现状的梳理,从法律体系、资金来源、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议: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拓展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确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实施方式。 相似文献
395.
我国的环境立法整体上是以环境保护观、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的,若以生态文明观审视之,发现尚存在如下突出问题:环境、资源、生态三大支柱的制度发展不平衡,"尊环境,重资源,轻生态"的问题较为突出;社会、文化"发展生态化"的制度建设不足,"生态资本化"和"环保产业化"方面的制度发展缓慢;缺乏国土空间利用格局的理念,对生态空间的保护不力;未按照利益衡平的原则妥善处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未对环境权进行确认,对资源权的规定还不够健全;立法体系上缺乏龙头法和基本法,法律生态化建设尚不充分等。今后,应全面树立生态文明观的指导地位,系统推进我国"第三代环境法"的形成和发展。 相似文献
396.
398.
40年过去了,我们在环境法治方面一直很努力,但环境形势还是这样严峻!为什么没有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让环境保护取得同步成就呢?我认为,现在到了认真反思我国环境法治,研究如何使环境法治真正管用的时候了。40年前,我国就认识到了环境法治的重要性。1973年就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这源于中国代表团在1971年出席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时,了解到 相似文献
399.
400.
大多数民众把环境问题都归结为立法不完善,这个片面的认识在一些急于扩充职权的行政部门的渲染和推动下,产生两个立法后果:一是国家和地方的“单打一”型专门环境立法的速度越来越快,数量越来越多;二是立法侧重于授权一两个部门进行行政监管,综合性调整机制和协调性调整机制凸显不足,实施效果越来越不令人满意,耗资庞大的专门立法没有起到社会各界所期盼的效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