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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资源综合利用直接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我国资源型企业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浪费现象。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分析企业群体策略的选择和演化路径,揭示企业资源效率管理行为的内在机理。研究表明治理收益、治理成本、治理风险是企业资源保护行为系统演化的重要参数,企业群体选择策略的相对适应性取决于对方企业是否治理及企业自身治理的收益与成本,演化稳定状态不仅依赖于博弈双方的学习速度和方向,也取决于博弈双方的初始状态。政府应该根据上述机理和资源型企业现实状况,制定相应的政策。 相似文献
52.
中国城市大气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来自动态面板数据的证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揭示了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倒“U”型的关系。目前,关于EKC的实证研究大都从环境指标选取、国际贸易及收入差距等视角展开的,很少有文献研究EKC的动态特征。基于1994-2005年我国46个不同类型城市空气质量和经济增长的面板数据,采用动态广义矩估计(Dynamic GMM)方法首次对我国城市EKC的动态特征进行了系统分析,结果发现:EKC的估计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计量模型和估计方法的选取。就选取的计量模型和估计方法而言,我国城市空气质量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明显的倒“U”型关系,且城市空气质量问存在正的路径依赖效应,这意味着我国城市当期的经济增长是以牺牲未来的环境质量为代价的。这一发现无论是对环境政策的制定,还是未来改革路径的安排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3.
蒙古冷涡影响下宁夏两次典型冰雹天气对比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常规气象资料和宁夏中尺度区域数值模式MM5输出结果,应用天气学及诊断分析方法,对2004年6月14日和2005年5月30日发生在宁夏的两次典型冰雹天气过程,从环流背景、影响系统、冰雹落区、大气层结稳定度及动力条件等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结果表明:两次冰雹天气过程均发生在宁夏冰雹易发期夏初季节的午后,是在"西高东低"有利于强对流天气发生的环流背景下,受蒙古冷涡影响而形成的。由于环流形势及其演变的不同,使蒙古冷涡移动路径有所差异,造成宁夏不同区域受到冰雹袭击。 相似文献
54.
常州市臭氧污染传输路径和潜在源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利用NCEP全球再分析资料和HYSPLIT4模式,计算了2013—2015年常州市臭氧(O_3)超标日的气流后向轨迹。结合聚类分析方法和常州市PM2.5、PM10、SO2、NO2、O_3数据,分析了O_3超标日不同类型气团来源对各污染物浓度的影响,并利用引入权重因子后的潜在污染源贡献函数分析了影响常州市O_3超标的潜在污染源区分布特征。结果表明:常州市O_3超标期间易受到东南和西南方向气流影响,其中从东海和黄海途经浙江东北部、上海、江苏南部等地的东南气流占比达50%以上。自内陆途经黄山-湖州-宜兴到常州的气流对应的O_3平均质量浓度最高,为116μg/m3。自山东经枣庄-宿迁-淮安-泰州-苏州-无锡到常州的气流对应的O_3平均质量浓度最低,为78μg/m3,但该气流对应的SO2和NO2平均值为各聚类中的最高。影响常州市O_3的潜在污染源区主要在常州周边200 km以内的区域,且集中在从南京至上海的长江下游沿线区域和杭州湾区域;其中太湖湖区为重点污染源源区之一。O_3超标日影响常州NO2的潜在污染源区主要集中在江苏南部、浙江东北部和上海3个区域,太湖周边的常州、无锡、苏州和湖州等几个临近城市为潜在的重点污染源区。与影响常州O_3的WPSCF高值区相比,影响NO2的高值区分布范围更大、距离更远。影响常州O_3的潜在污染源区分布,与长江三角洲地区人为源大气污染物的高排放区域较为一致,说明长江三角洲地区的O_3污染与本区域的人为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 相似文献
55.
本文基于森的可行能力理论和调研数据,构建包含中国农业转移人口功能活动和自由程度的可行能力框架,运用有序Probit模型实证分析农业转移人口福利水平对逆城镇化倾向的影响,并验证了结论的稳健性。研究结果表明,收入水平、社会保障、居住条件、社会机会、政治参与和心理感受等福利状况的改善均可以有效降低农业转移人口逆城镇化倾向。其中,职业培训、子女上学情况和政治参与状况的改善对降低逆城镇化倾向的影响最为明显,表明当前农业转移人口群体的福利诉求已经从早期的收入水平提升和社会保障转变为社会机会和政治参与。农业转移人口不仅关注自身的社会机会,同时还关注下一代的社会机会,表现为通过职业培训提升自身的人力资本积累,通过为子女争取更好的上学条件提升代际的人力资本积累。进一步的分组计算表明,福利对逆城镇化的影响程度对于高收入和低龄化农业转移人口群体更为显著。高收入群体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导致其对于福利的诉求更强,因此福利水平改善可以明显降低其逆城镇化倾向。而低龄化群体大部分为第二代农业转移人口,其思维方式、生活习惯、社会交往等更接近于城市,留在城市的意愿强烈,因此其福利水平改善也可以显著降低逆城镇化倾向。据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一方面,继续完善居住证制度,逐步剥离和户籍绑定的福利制度,实现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和福利待遇对城市常住人口的全覆盖;另一方面,应针对重点福利诉求和群体制定倾斜性政策,重点解决职业培训和子女上学等问题,优先满足高收入和低龄化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市福利的诉求。 相似文献
56.
为了清晰了解国内外城市生态修复领域的研究现状和未来发展路径,应用Citespace V信息可视化分析软件,对Web of ScienceTM数据库中2000-2017年城市生态修复领域的612篇文献进行了基础知识框架、研究热点、发展趋势的研究,并绘制了网络知识图谱.结果表明:该领域的研究可大致分为4个发展阶段;研究热点主要包括城市生物多样性、城市景观规划与设计、城市生态系统服务等,其中城市生态系统服务突显程度最高,尤其在最近两年该方面研究迅速增多,使其成为主要研究热点.在该领域中美国起步较早且影响力较大,相较而言我国还存在一定差距.今后应在继续增加相关热点问题研究的同时,增加国内与国外相关机构、国内机构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 相似文献
57.
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点源环境管理的基础核心制度,政府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对固定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污行为等进行许可,以排放标准的要求作为基本依据,并以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对非达标区实施更为严格的排污许可限制。然而,现有的部分行业排放标准由于制定时间较早、科学技术支撑方法不足、与环境质量改善难以挂钩等问题,难以满足新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要求。本文在研究现行环境标准体系对排污许可制度的支撑作用与相互关系的基础上,研究了基于排污许可制的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以健全排污许可制度的环境标准支撑为目的,提出了现行环境标准体系的完善和修订建议。 相似文献
58.
刘超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8):44-53
有效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伴生的多种类型生态环境风险,是保障可燃冰产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规定的多元共治的环境法治理念和制度框架下,研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及其制度路径。文章主要运用类型化方法来梳理与归纳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环境风险的具体类型;运用理论分析与价值分析方法,论证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必要性;运用法教义学分析、比较分析与系统分析方法,检视与剖析我国传统行政管制模式下的制度体系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绩效与利弊,归纳与展开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制度路径。本文的基本结论是,传统环境管制模式难以有效治理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的新型环境风险,当前我国所创新的环境多元共治模式,可以矫正政府单维管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缺陷、弥补"监管之法"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疏漏、克服单一行政命令方式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困境,系统构建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治理体系。在完善行政监管和推进私人治理两个层面对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建议。在完善行政监管层面,我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经过拓展解释适用,仍然因为规制路径的间接性、零散性而产生内生弊端,亟待专门立法;在推进私人治理层面,多元共治机制分为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与诉讼机制,应重视通过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可燃冰行业协会与私人等多元主体采取多元参与和私益诉讼方式,以发挥其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综合效用。 相似文献
59.
本文从价格视角将我国稀土市场结构的变化历程划分为不同阶段,分别从理论和现实视角上探讨了在国际、国内都是完全竞争市场,国际市场垄断、国内市场完全竞争,国际市场完全竞争、国内市场垄断,国际、国内都是垄断市场条件下稀土最优开采路径及最优耗竭时间,并通过设定参数判断其相对大小关系。发现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开采前期当国内和国际市场都是完全竞争时,稀土最优开采量是最大的;当国内和国际市场都是垄断时,稀土最优开采量是最小的;其他两种市场情况下稀土最优开采量居于中间,当国际市场是稀土的主要消费地时,国际竞争-国内垄断市场情况下稀土最优开采量大于国际垄断-国内竞争市场情况下稀土最优开采量,反之,国际垄断-国内竞争市场情况下稀土最优开采量大于国际竞争-国内垄断市场情况下稀土最优开采量。 相似文献
60.
海域征收从法律属性上应属于公益征收行为,公共利益之考量必然成为海域征收中无法回避的前置性问题。"公共利益"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概念,无论在学说还是判例上,它一直被作为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尽管我国《宪法》、《物权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征收必须始于公共利益之目的,但由于法律对公共利益内涵或范围缺乏明确界定,海域征收实践中又缺失有效的程序规制和司法监督,极易导致相关行政部门在"征海"决策中借公共利益之名谋取海域增值利益、侵害海域使用人合法权益。我国海域征收既缺失对公共利益内涵及其外延范围的具体立法界定,又缺少关于公共利益认定的必要的正当程序规制。因此,在法律层面解决对公共利益语焉不详并辅之以必要程序规制,是从源头上阻断政府部门非法征海、保护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必要选择。基于我国当前海域征收中公共利益立法界定所存在问题的分析和域外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立法例的考察,提出完善海域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路径:对公共利益内涵化基础上,采取渐进立法方式对公共利益加以类型化以明晰其外延范围;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征收审查委员会,改变海域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主体不清或由行政权主导海域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的现状;遵循正当程序要求,确立并完善海域征收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海域征收决策公正透明的程序化保障机制。二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是有效解决当前我国海域征收实践中公共利益界定问题的可行立法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