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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一方面需要控制碳排放,另一方面需要增加碳汇。当前在林业资源遭受破坏的刑事案件中,部分地方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裁判中创新,将认购林业碳汇作为一种新的“替代性修复方式”予以适用,并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认购林业碳汇指导办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认购林业碳汇这一司法创新作出了回应。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为生态环境破坏责任人通过认购林业碳汇修复受损林业生态环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综合目前已有的裁判文书和公开资料来看,地方法院在适用认购林业碳汇这一新型“替代性修复方式”的过程中存在功能定位模糊、适用范围不清、适用顺位不明、认购项目混乱、碳汇损失评估欠缺规范等制度方面的问题。需从林业碳汇基本概念、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原理、林业碳汇项目额外性标准和适度能动司法理念等4个方面对认购林业碳汇实践进行检视,从而明确认购林业碳汇能够有条件地赔偿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功能定位;明确作为认购林业碳汇对象的碳汇项目必须属于林业碳汇项目,且具有额外的项目增汇量,同时必须具有可交易性;明确认购林业碳汇必须在规则制度的设计上契合适度能动的司法理念。鉴于此,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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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赵某于2013年4月1日起任D公司的物业保安。赵某前后两次分别签订为期3个月的《临时劳务合同》,期限分别自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此后,赵某继续在该小区物业任保安,但未再签订书面协议。后赵某离职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2013年9月30日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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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指磋商双方经磋商程序达成的赔偿协议,由于缺乏法律效力,选择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获得协议执行力的法律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优化离不开对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通过对相应典型案例的检视,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中存在的管辖法院、审查期限以及审查组织形式等法律规定的缺失问题,给出了相应完善路径,将会进一步优化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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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为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新路径,但由于该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仍存在程序启动主体不明、司法确认程序规则缺失、审查标准形式化等不完善之处。需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特征,明确司法确认启动主体、完善审查程序并建立实质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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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诉讼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不仅为国际气候治理带来新曙光,也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新思路。具体而言,这一制度关涉到中国“双碳”目标的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新路径的探索、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的提升及企业抗气候风险能力的增强,在我国已具备现实的发展需求。但从实然层面而言,气候变化诉讼虽已可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窥见雏形,但囿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缺位,加之法院在气候治理中能动性体现不足,司法与行政关系亟待厘清,提起气候变化诉讼仍存有诸多障碍。未来我国应不断完善气候变化诉讼的落实路径,充分发挥法院在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面对气候变化诉讼的助推作用,并在明晰气候司法与行政关系的基础上,逐步加强公众参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