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83篇 |
免费 | 7篇 |
专业分类
安全科学 | 67篇 |
环保管理 | 36篇 |
综合类 | 70篇 |
基础理论 | 2篇 |
污染及防治 | 5篇 |
评价与监测 | 2篇 |
社会与环境 | 8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篇 |
2023年 | 16篇 |
2022年 | 4篇 |
2021年 | 14篇 |
2020年 | 5篇 |
2019年 | 2篇 |
2018年 | 2篇 |
2017年 | 2篇 |
2016年 | 3篇 |
2015年 | 6篇 |
2014年 | 23篇 |
2013年 | 10篇 |
2012年 | 18篇 |
2011年 | 7篇 |
2010年 | 9篇 |
2009年 | 10篇 |
2008年 | 4篇 |
2007年 | 3篇 |
2006年 | 13篇 |
2005年 | 9篇 |
2004年 | 9篇 |
2003年 | 5篇 |
2002年 | 4篇 |
2001年 | 1篇 |
2000年 | 2篇 |
1999年 | 4篇 |
1998年 | 2篇 |
1997年 | 1篇 |
1991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9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81.
长期以来,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数量为居高不下,严重影响全流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其特殊性,包括在上中游地区"抢占水资源"的行为、上游地区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妨碍防洪管控的行为、严重污染水体的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破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行为等。对黄河流域特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有特殊的规制措施。但限于以区域为主的管理体制,解决起来往往力不从心。应当坚持生态文明建设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快构建科学的流域司法体制,为遏制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现全流域的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建议设立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法院,组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检察院,成立黄河流域统一的公安机构,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与行政之间的有机衔接,妥善处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与区域生态环境司法的关系,加快制定统一的"黄河保护法"。 相似文献
82.
83.
环境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需要司法监督来保障其合法性,这是由国家权力部门间的制约关系决定的。环境执法的司法监督机制的建立取决于公众的环境法治意识、司法的独立性以及环境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应积极推进并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以及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运行、法官等级晋升以及财政经费统一管理机制,并扩大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及诉讼对象。 相似文献
84.
本文分析指出构建"三审合一"审判模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审判模式的法理价值分析,统一诉讼主体资格、明确案件受理标准、改进案件管辖规定和统一裁判尺度,契合"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建构培养复合型专业化环境司法法律职业共同体,改进和完善"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程序构架与规则。 相似文献
85.
论环境权及其司法救济途径——兼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作为保护环境权利与解决纠纷的衡平机制,它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对司法救济的需要.在运用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时,存在利益衡量的问题.作为环境法的法意基础,环境权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社会性权利,有权提起环境诉讼,维护公共利益是环境权从理论到实践的基本标志.本文通过论述环境权理论及其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运用,并对原告资格的适度放宽、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诉讼费用公平负担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以期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也是公众环境权获得程序上的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86.
解释了环境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变更权的含义,论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指出了现阶段自由裁量权与司法变更权不协调的原因,提出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和必须遵循的3个原则,以及建立自由裁量权与司法变更权协调机制的措施,并就自由裁量权运用的监督作了阐述。建议:(1)国家立法机关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司法机关就如何掌握环境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正确适用司法变更权进行研讨,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可 相似文献
87.
88.
于文轩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8):62-68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我国积极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庭体系。这一体系由环境保护审判庭、环境保护合议庭、环境保护巡回法庭以及为数不多的基层环境保护派出法庭构成。目前的环境法庭主要采用三加一模式、三合一模式、二合一模式以及单一模式等四种审理方式,在缓解环境案件审判压力、公正审理环境案件、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提高环境司法水平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亦应注意到,现有的环境法庭存在诸多问题:基层人民法院缺少法定权限,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缺少设立环境法庭的程序性依据,致使法律依据不足;缺乏合理的机构建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度不甚科学;受案范围有限和受害者起诉意愿不足,致使案源不足;特别程序缺失,监测评估机构缺乏中立性,审判人员专业性不强,致使支持保障机制不健全。为此,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庭:首先,为环境法庭建设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规范环境法庭的设立、职责定位及基本权限等事项,将环境法庭建设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其次,健全环境法庭体系,着重健全环境法庭审级设置,同时完善地域管辖;再次,改进审判模式,健全多审合一程序;再次,拓宽案件来源,合理确定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扩大受案范围,完善鼓励起诉机制;最后,完善支持保障机制,针对一审程序设立专业陪审员,针对二审程序设立专家委员会。 相似文献
89.
从立法来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存在较大缺陷和不足——法律对社会组织规定过于严苛,且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会组织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只有少数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法律规定的机关"也未释明,使得这一主体作为原告几乎停留于文本,未得到有效实践.基于此,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完善:一是对社... 相似文献
90.
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际,对《环境保护法》实施现状进行系统评估具有重大意义。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确立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中的综合法地位,宣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构建统一监管体制和多元共治机制,强化环境执法司法手段,在总结三十多年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实践基础上体现了“美丽中国”建设新要求。八年来《环境保护法》整体实施成效显著,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奠定了良好法治基础。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推进过程中,《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得到有效贯彻,生态环境统一监管体制基本建立,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以《环境保护法》为龙头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以多措并举的生态环境执法机制为基础,行政执法措施收效明显,执法改革不断探索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制度得到良好执行;随着环境司法专门化专业化体系基本建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进顺利,传统诉讼制度有效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环境保护法》司法适用取得突破性进展。然而施行至今,面对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环境保护法》存在立法理念、立法思路、法律制度相对滞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