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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某企业职工林立在患有职业病后,未经工伤鉴定便被其所在企业在改制期间以一次性赔偿了断。为了享受工伤待遇,饱受Ⅲ期矽肺煎熬的林立走上了艰难漫长的诉讼道路。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林立享受工伤待遇的要求。法院判决该企业全额报销林立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并向林立按月发放相当于其本人受伤前月工资的工伤津贴,以及在2002年7月林立工伤伤残等级确定后,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按月向林立发放护理费,按其月工资的80%按月发放伤残抚恤金,按其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给予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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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自去年1日实施已来,至今已一周年。在实施中,各地在参保、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各个不同环节遇到了不同的问题和困惑。要认识和把握不同环节的问题。在参加环节,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不解除这些思想束缚,在工伤保险参加方面就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具体来说,就是应当“三忌”:一忌“选择性参保”。要逐步做到应保尽保,对各用人单位不能挑肥拣瘦。特别是对当地一些工伤风险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不能排斥在工伤保险之外。实践证明,工伤保险中的很多争议和矛盾只有参保了才能解决。没参保,矛盾直接是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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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常州市五星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与工伤女工周全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终审判决,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所享受的工伤待遇应由企业支付,职工退休后,企业应当补足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与养老保险金之间的差额,并在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法院的两审判决,保护了工伤女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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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的设立、劳动合同订立、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防止了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遗憾的是,该法未对劳务派遣员工到不同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异地派遣)工作时应在何地参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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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顺全工伤之后单位两次通知其上班,但他未上班,也未向所属公司报告病况及出示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以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邹顺全以职工在医疗期内,除非有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主张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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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87个城市(港澳台除外)中,表示可以接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的城市仅有28个,明确表示‘不可以’申请的城市则多达190个。”这是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对全国287个城市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调研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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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农保养老待遇支付稽核工作中,存在生存状况认证手段单一、身故申报缺少激励机制、社保软件"不兼容"、部分地区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对此,应完善丰富认证手段,将新农保操作软件纳入金保工程,并严格落实经办人负责制。同时,逐步提高缴费水平;对身故申报的给予奖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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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已经评定为因公牺牲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如新冠肺炎疫情中对于患新冠肺炎病人的救治中去世被认定为烈士的医护人员及从事与疫情防治相关辅助工作的人员,除享受烈士的待遇外,还能否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