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60篇
  免费   0篇
安全科学   256篇
环保管理   1篇
综合类   3篇
  2021年   3篇
  2020年   2篇
  2018年   1篇
  2015年   4篇
  2014年   22篇
  2013年   2篇
  2012年   20篇
  2011年   21篇
  2010年   29篇
  2009年   14篇
  2008年   19篇
  2007年   25篇
  2006年   27篇
  2005年   12篇
  2004年   14篇
  2003年   12篇
  2002年   14篇
  2001年   2篇
  2000年   11篇
  1999年   3篇
  1996年   1篇
  1991年   1篇
  1990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6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62 毫秒
191.
192.
193.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与之配套的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第18号、第19号3个部颁规章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新颁布施行的工伤保险法规、规章,主要是按照建立和发展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来改进原有工伤保险制度的缺陷及其非合理性,从而使新制定的工伤保险法规政策更趋于合理和规范。  相似文献   
194.
由于各地对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规定的理解不一,致使这部分职工在退休时享受的待遇存在较大差异。为了维护各地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避免他们受到二次伤害,—至四级工伤职工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缴费的基础不应该是伤残津贴,而是工伤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并在实际操作中免去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由工伤基金代为支付。  相似文献   
195.
申请人于某于2011年5月底入职于被申请人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于2011年12月7日发生工伤,2012年1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2011年12月7日至2012年4月7日,累计4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申请人回到被申请人处继续工作。2013年7月30日,经由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于2013年8月29日经鉴定确认伤残等级为十级。  相似文献   
196.
施倚 《劳动保护》2021,(6):98-98
主持人,你好!我公司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该员工继续在公司从事工作。不久,其因偷盖被辞退。一个月后,该员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此后,该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请问工伤员工违纪后,是否应当享受相关的待遇?  相似文献   
197.
黄婷 《劳动保护》2021,(7):82-84
近几年,工伤保险参保扩面问题,始终是一大难题,尤其是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导致职工受工伤后,难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文以福建省漳州市民营企业工伤保险制度落实难为例,就如何做好民营企业参保、确保民营企业职工的权益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98.
所谓的“单纯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指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诉/诉讼中,申诉/诉讼请求有且只有一项: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或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其他基于劳动关系存在可能引发的要求被诉人/被告给付相关劳动待遇的申诉/诉讼请求并不涉及。下面这则案例即为实践中典型一例。  相似文献   
199.
《中国劳动科学》2010,(4):46-49
工伤保险中的停工留薪期问题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的处理多有不同。本期以案论法通过对于一起仲裁与法院处理结果不同的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分析停工留薪期制度在期限确定依据、确定程序、待遇支付标准等方面不同的观点,以求对于修订中的《工伤保险条例》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0.
《中国劳动科学》2010,(11):59-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