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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基于目前国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划需求和河南省当前新发展形势需要,选择以河南省典型高污染、高风险行业(即煤化工行业)为研究对象.在对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识别影响河南省煤化工行业的环境风险因子,并确定指标的评估标准(权重及评分结果).遵照指标体系的建立原则,采用层次分析法,从内在性和外在性两方面因素构建煤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指标体系,进一步将评分结果与环境风险等级比对,最终将煤化工行业的环境风险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为河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92.
法国工伤医疗保险的首次立法在1898年,其费用全部由雇主缴纳,平均约占企业工资总额的4%,政府和职工本人都不负担.因工伤残和职业病患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均由企业负担.对工伤而致伤残可以领取伤残补贴.伤残补贴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和受伤前的收入不同而不同.伤残补贴从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工作能力之日起支付,直到恢复工作或退休为止. 相似文献
93.
中国特色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设模式初探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王岩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08,1(2)
概述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发达国家的实施模式及其效果:探讨了建立中国PRO机构的可行性;提出了虚拟企业利用规模化资源共享来为群体用户提供信息化服务的设想:论述了"污染源"回收与无害化资源综合利用将成为下一轮投资热点的理由;简述了我国WEEE回收处理网络建设与推广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发起单位下一步工作部署的部分内容. 相似文献
95.
96.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的综合法律——《安全生产法》,同时相继出台了有关配套法规,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与实际需要相比,安全生产专门法律制度的建立还远远不够。 相似文献
97.
排污权初始分配是排污权交易的起点和基础,在分配模式和实证研究方面需要加强。采用地区人口法、经济总量法、历史排污量法、环境容量法和综合分配法5种模式研究了鄱阳湖流域11个地市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与氨氮的初始排污权分配。结果表明:COD和氨氮初始排污权在地市之间的分配格局相似;南昌、新余与鹰潭3市按经济总量模式分配的排污量明显高于其它模式,上饶、吉安两市人口分配模式高于其它模式,景德镇、九江两市历史排污量模式高于其它模式,赣州市环境容量模式高于其它模式,宜春市综合模式高于其它模式。综合分配模式为赣州市排污权总量最高,南昌、九江、吉安、宜春、抚州和上饶6市次之,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4市最低。总体来看,排污权配额因分配模式不同而有所差异,综合分配模式得到的初始排污权最为合理。建议鄱阳湖流域严格执行综合分配模式下的各地市初始排污权分配额度,确保区域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98.
刘超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8):44-53
有效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伴生的多种类型生态环境风险,是保障可燃冰产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规定的多元共治的环境法治理念和制度框架下,研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及其制度路径。文章主要运用类型化方法来梳理与归纳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环境风险的具体类型;运用理论分析与价值分析方法,论证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必要性;运用法教义学分析、比较分析与系统分析方法,检视与剖析我国传统行政管制模式下的制度体系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绩效与利弊,归纳与展开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制度路径。本文的基本结论是,传统环境管制模式难以有效治理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的新型环境风险,当前我国所创新的环境多元共治模式,可以矫正政府单维管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缺陷、弥补"监管之法"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疏漏、克服单一行政命令方式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困境,系统构建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治理体系。在完善行政监管和推进私人治理两个层面对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建议。在完善行政监管层面,我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经过拓展解释适用,仍然因为规制路径的间接性、零散性而产生内生弊端,亟待专门立法;在推进私人治理层面,多元共治机制分为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与诉讼机制,应重视通过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可燃冰行业协会与私人等多元主体采取多元参与和私益诉讼方式,以发挥其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综合效用。 相似文献
99.
刘明明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10):217-224
用能权是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的管制性财产权。用能权交易是我国推进绿色发展的一项制度创新,对实现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用能权交易制度旨在从供给侧实现节能降耗目标,与其并行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还包括节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节能量交易与用能权交易的规制对象、规制手段、制度设计目的和约束功能相近,故两者存在制度重复建设问题。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设计目的具有协同性、规制对象有交叉,但两者在用能权指标和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履约等方面存在制度衔接不畅问题。通过法学和制度经济学分析,对用能权交易、节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整合与重构提出了建议。中国应当取消目标节能量交易制度,并以核定用能权交易取代项目节能量交易。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衔接层面,应当打通用能权交易体系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联合履约机制,即允许用能单位或排放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使用用能权指标、核定用能权、碳排放配额或核证减排量履约。用能权指标与碳排放配额在履约方面的衔接机制重点在于一级市场的对接。用能权的初始分配仅仅是为重点用能单位设定节能义务的过程,应当以公平为原则,并且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相对于用能权交易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则是为了控制排放单位对碳排放空间这一资源的过度利用。因此,在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环节,政府应当通过有偿分配的方式以实现国家对碳排放空间这一稀缺资源的所有者权益。建立核定用能权和核证减排量的联合履约机制,既允许用能单位购买核证减排量抵消其超额耗能,也允许排放单位购买核定用能权以抵消其超额排放,并对抵消比例设定限制。 相似文献
100.
评析中国现行环境保护投资体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通过对我国近15年环保投资相关数据的分析,揭示了现行环保投资体制失灵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结构上失衡,在环保投资中没有体现环保设施运营费用,直接影响了环保投资的效益,其次,一些指标的设计严重偏离了现实,影响了环保投资的有机构成,也导致环境政策的失效,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初步的改革设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