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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92-92
1.日本强震引发海啸与核泄漏,全球重新审视核能发展。2.非洲之角遭遇60年来最严重旱灾,极端气候及粮食危机等问题成为焦点。3.德班气候大会一揽子决议艰难降生,《京都议定书》几经起伏后峰回路转。4.硫丹等农药被列入国际公约,化学品安全防线进一步巩固。5.欧盟将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系统,首开征收航空行业碳排放费之门。6.《巴塞尔公约》修正案有新进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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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建核动力堆的数量与装机容量均居世界第一,与我国大力发展核电的形势相比,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核法律,核安全监管模式相对落后。监管规范碎片化、核安全法规体系不健全、法规内容不完善的现状呼吁加快制定《核安全法》。而《核安全法》在核能法律体系中如何定位,是处理该法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未来起草《原子能法》之间的关系的前提,同时,进一步指出《核安全法》应当保障核安全独立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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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欧洲两大经济实体和曾经的核电强国,德国与法国这对邻居目前在核电的发展上却境况迥然。一个以遵从民意为名毅然弃核,甚至将曾经的核电站改造成了游乐场;一个却在如火如荼的核电发展中提出了新能源调整策略。当下,德法核电发展冰火两重天的两极境况与两个国家不同的资源储量、人口分布、历史传统、国家政策和国内政局等因素密切相关,而桎辖之桎则是两国在现阶段能源发展与民众意愿之间作出的不同平衡。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人类对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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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核能法基于最佳危险防止与风险预防原则以及动态的基本权利保护原则,运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来实现国家责任界定功能、预防标准功能、容纳功能、减负功能和动态的基本权利保护功能。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减轻立法机关的负担,又可以更好地实现公民权利的保护,这是核能规制对立法机关提出的要求。在中国,虽然未必如德国核能法采用“科学与技术的水平”条款.但开放性的核能法结构乃是面对核能规制的因应之道。因而,立法机关不仅在核能规制中有特定的责任范围,还在规制的形式上应做出调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