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4篇
  免费   1篇
环保管理   7篇
综合类   8篇
  2024年   1篇
  2023年   4篇
  2022年   4篇
  2021年   5篇
  2016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1.
民法典》第1234条新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其包含了侵权人直接承担以及其怠于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时相关主体可自行或委托第三人代为修复,最终由责任人来承担修复费用的代修复制度。代修复制度实质上是将行为责任转化为经济责任,从而为生态修复的开展提供兜底性的保障。本文在梳理分析现有文献的基础上,从理论探寻出发明晰其法律性质,发现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优化路径,以助益于该制度的实施。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及各编中绿色条款共同构成我国民法典的绿色规范,“绿色原则”的责任属性贯穿整部民法典,在总则部分、物权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责任编均有体现,但是在后《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中的环境民事责任也存在责任内容含糊不清、适用范围不明、民事法律后果缺失等不足。绿色原则在环境民事责任方面已有所体现,但仍有完善必要。本文从责任视角出发,对《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进行功能上的体系化解读,并结合司法解释、环境法典和司法实践进行补充与完善。  相似文献   
13.
陈海嵩  丰月 《环境保护》2021,49(13):2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创设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其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亟须通过法律解释方法予以明确。本文从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影响因素3个方面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进行了论述。在计算依据方面,优先以"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或"生态修复费用"作为计算基数,一般不宜将"被告节省之成本或获利"作为基数;在计算方法方面,应对主观恶性程度和损失程度进行细化,采用递增与递减相结合的区间倍率法,对于罚金、罚款则应当在计算绝对数额后直接进行并用或折抵;在影响因素方面,要平衡经济自由与消除违法可能性。同时,本文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中重复责任的折抵进行了分析,应基于整体制裁目标将包括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限制生产等在内的所有制裁形式均纳入评价范围,若罚金、罚款单独使用则可与惩罚性赔偿直接折抵;若与限制自由等制裁形式并用则需要考虑是否"威慑过度",若公法制裁已经较重可考虑不再判定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4.
冯嘉 《环境保护》2022,50(9):28-32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22〕1号司法解释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环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意为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合理性,但将惩罚性赔偿运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可能使生产型企业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从而对实体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稳定运行造成妨碍,这与我国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不相适应。因而对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应持高度谨慎的态度,由法官根据案情并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在环境侵权中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但具体适用的规定不足。通过梳理文献以及结合我国首例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例,可知惩罚性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请求权主体不明、赔偿数额不定以及赔偿归属者含糊等问题。为使民法在承担环境公益保护功能同时,减少滥诉、过分阻遏或重复赔偿等问题,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体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