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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李丹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06,(4)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家用电器生产和消费国之一,如今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电子废弃物处理的压力.而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方面还存在着思想障碍、体制障碍、机制障碍、政策障碍以及法制障碍等问题,急需立法给予解决.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应当着重建立如下法律制度:电子废弃物的管理体制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押金制度、产品成分标识制度、新鲜材料税或垃圾填埋税等税收制度、资源价格制度、电子废弃物中介组织和服务制度、电子废弃物的科技支撑和示范制度、绿色消费和绿色采购制度. 相似文献
972.
深港边界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深圳和香港相毗邻,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也紧密相连,深圳河、深圳湾、大鹏湾等是两地的行政界限,也是连接两地自然环境的纽带,更是两地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环境区域,其中有极具生态价值的福田自然保护区和米埔一内深圳湾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地带,这些都是深港所共享的环境资源。深圳和香港都是我国经济增长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城市的开发建设和工商业的高速发展给区域环境带来了很大压力,环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香港回归祖国后,粤港合作、深港合作已作为一项经济发展战略提出来。深港近期合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口岸方面的合… 相似文献
973.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我国应对气候变暖的市场化工具,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手段。然而,当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规制中存在立法效力等级低、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法律规范激励性不强等问题。以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立法现状和需求为视角,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指出激励性法律规制是解决上述问题,激发碳市场活力,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有效路径。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激励性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通过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的协同监管模式、完善碳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激励性配套措施、实行差异化风险补偿机制等,激发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参与碳市场的积极性,实现企业减排行为与政府低碳目标的激励相容。 相似文献
974.
为了解溧阳地震四十年来该地居民防震减灾科学素质情况,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社区居民的个人基本信息、防震减灾科学知识理解、知识需求和偏好,以及对江苏省防震减灾科普宣教工作的评价进行调研。采用SPSS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结果表明,溧阳市社区居民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水平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但对地震预报信息发布和相关法律法规认知方面还有欠缺;防震减灾知识需求强烈且务实,最想了解的是自救互救知识,偏好科普讲座和应急演练活动;对我省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的评价为中等偏上,在评价过程中,最主要的影响因子是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实用性、宣传品质和渠道。本次调查为今后开展溧阳市社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975.
976.
977.
978.
欧阳天健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1):64-69
2014年11月,国家财政部发文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降为零,在实质上"取消"了这一费种。从财政部的本意来说,此举是为了清费利税、减轻矿产开发企业负担。但从性质来说,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让渡所有权的对价,其费率降为零将带来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且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由《矿产资源法》所规定的,财政部变相取消全国人大立法确定的费种,这一行为缺乏法理基础,值得商榷。笔者认为资源税费的定位混乱是这一问题发生的根源。笔者通过法理分析和历史沿革考察发现,长期以来,由于立法者没有意识到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价值内涵,错误的将其划归行政事业性收费序列,导致其在整个资源税费体系中处于边缘地位,进而使得长期以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偏低,无法充分体现国家利益。而资源税的定位混乱也是其在实际运行中偏离了其级差调节和生态补偿的既定轨道,这具体体现在资源税的计征方式与税收收入使用的不合理上。在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被降为零后,资源税的税收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一般预算收入无法发挥矿产资源补偿费专款专用的效果,这一举动势必对生态治理造成不利影响。资源税改革刚刚拉开大幕,笔者建议在未来的资源税改革法律路径上应当构筑完善的法律体系,以法律规范确定二者的应有地位,同时改革二者的计征方式,将回采率系数纳入资源税征收的考量因素中,并将资源税收入作为省内财政收入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矿产开采地的生态治理。最后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以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核心的资源税费体系,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979.
我国建立和完善区际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建设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态补偿机制作为社会各种群体利益博弈的均衡结果.将对经济和环境不协调的现状进行调整.从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实现机制.我国是世界上开展生态补偿工作较早的国家之一.近年来,中央政府及部分省(市)区对于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和工具,体现了生态补偿理论的特征和要求.但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新型环境管理制度,在我国推行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制约因素.建立完整的生态补偿机制需要从制度、主体、手段、标准、方式及管理等方面着手.本文突出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制度问题研究,并主要从法律制度、流域管理体制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三个方面探讨了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区际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980.
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城市化的推进是不可避免的,但同时所带来的生境破碎化值得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其所引起的面积效应和边缘效应已经对我国的生物多样性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为改善生境破碎化的现状,仅仅从环境科学领域进行技术创新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必须从立法上为生境保护提供完备的法律规制。我国现存立法中已有零碎的条款提出对生境的保护,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生境保护的主体宽泛、土地利用规划中未考虑生境的保护、对破碎化生境后的遗留问题处理不当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生境破碎化的法律规制:建立完备的法规体系、明确保护主体、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确立责任承担制度以及对已破碎化的生境采取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