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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32条规定,对造成污染的单位,由环保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排污单位要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造成污染的单位要向受损失的单位“赔偿损失”,有关污染方面的纠纷“由环保部门处理”,当事人如果对处理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新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第36条)。以上这些规定可以归纳为三点: 1.造成污染的单位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2.污染引起的纠纷由环保部门处理; 3.污染纠纷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或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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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至9月30日,中国人大网参与人数9582人,意见条数11748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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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的调整旨在加强环境规制水平,但其是否能够发挥“波特效应”存在争议。为检验新《环保法》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方面的有效性,本文以2007—2016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双重差分法(DID)和手工搜集的绿色专利数据,实证考察新法实施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表明,新《环保法》能够发挥“波特效应”,即“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其内在机理是:新《环保法》一方面通过引入可供公众监督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度,从而减少隐瞒环境信息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提高污染成本,进而“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处罚力度直接增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从而“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国有企业、利润空间较小的低集中度市场、环境监管力度较轻的中西部地区和环境规制强度较弱的地区的样本中,新《环保法》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倒逼”作用更为明显。因此,应积极推进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细化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从而加强公众监督的可行性。同时,有必要加强《环保法》执法水平,并在监管和执法中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措施,将有限的执法资源向国有企业、低集中度市场、中西部地区、环境规制强度较弱的地区倾斜,从而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的同时降低政府的环境规制成本。本文研究结论不仅证实了新《环保法》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方面的有效性,为“波特假说”提供了经验证据,更为发展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绿色创新体系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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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科技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行业发展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部分地区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污染问题愈发严重,同时也对周边环境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对此,需要坚持环保理念,根据新环保法规定重视环境治理与修复工作。基于新环保理念积极开展防治措施,推进农业发展,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基于新环保法的视角,应加强对土壤污染环境问题治理的重视程度,尽可能对现有问题进行改善,从而达到理想的治理目标。通过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对方案进行升级优化,减少污染问题出现,从源头防止污染源产生和发展,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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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了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所面临的法治背景,对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新的发展思路和工作要求进行了概述,并对环境保护思路、方法和措施部署方面的亮点、实招进行了深入解读,指出应当根据新的工作任务,改革体制,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树立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权威,使依法保护环境得到全面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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