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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应当在法律上明确环保职能及其履行不是环保部门一家的事,而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个部门的共同责任。在修订《环保法》时,应当吸取现实的经验和教训,将有名无实的"统一监督管理,分工负责"制改为"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制,让环保部门摆脱"说了不算’的尴尬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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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履行环保职能的缺失,折射出环境保护法制度安排忽略对政府环保履职的规范、制约和监督,偏重于对企业等排污者、开发者的规制。修订《环境保护法》的方向和重点,应当是全面加强政府的环境保护公共职能,突出《环保法》的特殊功能,为我国环保事业主体的有效互动奠定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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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非法排污的行为做出了刑事处罚的规定,而新环保法则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许多人认为,在“两高”司法解释中,利用暗管、渗井、渗坑非法排污是行为罚,即只要有这种行为就应入刑:而在新环保法中又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这是一种法律的倒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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