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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为长江、黄河流域的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入法”后,需要明晰其权力空间与运行规则,提升其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在本质上仍属于地方立法,是功能主义进路下解决跨行政区域流域保护难题的一种选择,是流域整体性保护的立法回应。就其功能而言,具有落实国家立法确立的流域保护整体目标的实施性功能,以地方合作为中心,解决那些通过单独地方立法难以解决的跨行政区域地方性流域保护问题的协调性、自主性、创新性功能。在此基础上,应当通过明晰其立法层级,建立地方立法规划协同机制,改、废、释的协同机制,交叉备案与后评估机制,深化公众参与机制,完善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的运行规则。 相似文献
512.
文化自信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价值导向和精神动力。黑龙江省湿地资源丰富,孕育了独特的生态文化和生态文明。以高纬度寒冷湿地为依托,黑龙江省湿地旅游在宣传力度、联合发展、产品升级、综合效益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也存在着产品单一、文化内涵挖掘不足、破坏环境、旅游适游期短等问题。因此,以历史文化、少数民族民俗文化、北大荒文化、饮食文化、候鸟文化、乡愁文化为线索,以"一带、两湖、三网、两边"为总体构架,以文化自信为底气和底蕴,以特色文化助推黑龙江省湿地旅游发展,在传播湿地文化、讲述湿地故事、建设湿地形象中,展现黑龙江省湿地旅游独有的诗情和意境。 相似文献
513.
生态流量保障的重难点在于流域生态流量不足问题的妥善解决。生态流量不足基于产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型”和“人为型”。“人为型”生态流量不足的根源在于《水法》第4条规定的三生用水关系未得到妥善处理,实质上是水资源分配和管理不合理所致。具体表现为水资源保护理念镶嵌在制度表层、生态流量缺乏核心制度保障、流域规划匮乏强效监督机制、流域水资源分配信息公开不足、末端行政考核制度偏重水质管控、生态用水制度顶层设计与地方实施间落差巨大等。流域立法作为立法体系的中间环节,对上位法具有填补协调功能,对地方立法具有引领指导作用。建议在流域立法过程中,通过制度设计解构流域生态流量保障现存的制度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成流域特有保护理念到实体制度的转型。二是基于流域生态修复、水资源生态红线管控制度的开展以及有效衔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需要,建立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制度体系不可或缺。三是基于流域规划对三生用水的初始分配性,将生态流量供给纳入流域规划体系中,从水资源分配初始阶段保障生态流量,同时强化流域水资源规划制度的监督机制,健全规划制定的程序性规范,明确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人员的构成规则、方式及模式。四是依法加深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五是完善行政考核制度体系强化对生态流量供给的考核。 相似文献
514.
杨未名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3,(3):58-67
气候风险是现代风险的典型代表,其对既有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新挑战,要求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进行回应。对气候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不仅具有必要性,还具有完善权利救济途径和弥补代议制多数民主局限的双重正当性,有利于从整体上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作为对气候风险的法制回应,201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黎协定》,明确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义务,触发了针对国家气候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气候诉讼浪潮。而作为新兴领域立法,气候立法在各国既往的合宪性审查实践中缺乏经验的积累和基准的建立。美国和德国代表着世界上现存的两种合宪性审查模式。对美、德两国相关宪法理论和前沿实践的对比分析,有利于为中国气候立法合宪性审查的开展提供参考,进而提升中国气候立法的科学性。在宏观层面,中国是《巴黎协定》的缔约方和积极践行者,今后在对相关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时总体上应向气候变化问题保持开放,同时对气候立法宜采用一种较为宽松的审查基准。在具体操作层面,以比例原则为框架进行审查,这种技术模式不仅与中国的宪法语境更相洽,也与强调可持续发展的气候立法更为兼容。 相似文献
515.
各级人大要努力推进水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4年10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重庆召开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主要目的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推动人大在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立法与监督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会上,盛华仁副委员长发表重要讲话,毛如柏主任委员做了题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报告,为促进各级人大在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中的立法和监督,本刊编辑发表报告的主要部分,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516.
青海是我国重要的“高原物种基因库”,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孕育出独特且丰富的生物库。近些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下,青海省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取得显著成就。为巩固保护成果,对未来保护工作提前布局谋划显得尤为重要。借鉴云南等省市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的成功经验,青海省作为生态环境大省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517.
518.
国际视野下的中国环境教育立法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1国外环境教育立法
国际上,最早对环境教育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是美国,它早在在1970就已公布了环境教育法,后又在1990年重新出台了国家环境教育法。目前国际上对环境教育进行了专门立法的国家有美国、巴西、日本和菲律宾四个国家。我国台湾地区也已公布了环境教育法草案并已提交讨论。而在尚未对环境教育立法的国家中,也有一些通过各种方式对环境教育进行了法律约束和保障, 相似文献
519.
澳大利亚的环境教育立法——以新南威尔士州环境教育相关立法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澳大利亚联邦层面的环境教育行动计划
澳大利亚在环境教育领域一直处于世界前列,在环境教育政策方面出台过不少有关的文件,如2000年发布的“为了可持续的未来:环境教育国家行动计划”。这部行动计划强调了包括正式教育和非正式教育在内各机构组织在环境教育方面的合作;特别关注原住民及其生存环境;提出环境教育不应仅仅停留在环境问题上而应注重切实的行动。 相似文献
520.
唐忠辉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3):1-4,26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并确立了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但是立法体系还不完善,法律规定之间还存在一些矛盾冲突,有些制度还未建立或健全,亟待完善。应通过专门立法完善立法体系和法律内容,确立赔偿原则,明确赔偿范围,扩大赔偿主体,建立社会化赔偿机制,拓宽赔偿途径,完善赔偿程序和诉讼保障机制等,以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人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