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509篇 |
免费 | 2篇 |
国内免费 | 1篇 |
专业分类
安全科学 | 428篇 |
废物处理 | 4篇 |
环保管理 | 32篇 |
综合类 | 32篇 |
基础理论 | 2篇 |
评价与监测 | 10篇 |
社会与环境 | 1篇 |
灾害及防治 | 3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篇 |
2023年 | 3篇 |
2022年 | 8篇 |
2021年 | 5篇 |
2020年 | 10篇 |
2019年 | 2篇 |
2018年 | 3篇 |
2017年 | 2篇 |
2016年 | 2篇 |
2015年 | 3篇 |
2014年 | 50篇 |
2013年 | 20篇 |
2012年 | 40篇 |
2011年 | 48篇 |
2010年 | 21篇 |
2009年 | 46篇 |
2008年 | 35篇 |
2007年 | 29篇 |
2006年 | 37篇 |
2005年 | 47篇 |
2004年 | 26篇 |
2003年 | 34篇 |
2002年 | 18篇 |
2001年 | 10篇 |
2000年 | 6篇 |
1999年 | 3篇 |
1998年 | 1篇 |
1997年 | 1篇 |
1995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51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6 毫秒
401.
宿迁籍农民工李某在常熟市一家私营化纤企业打工。2007年4月28日上午,她在牵伸设备上操作时,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不慎被废丝各绞断一节。企业为其申报了工伤认定,报销了住院和养伤期间的医疗、陪护费用,并按月支付了工伤期间的工资。后来李某伤愈,由于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要求企业调换适当工种。企业以无合适工作为由要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当李某提出要进行伤残程度鉴定时,企业以申请鉴定后上级安监部门要罚款等种种所谓理由拒绝了她的要求。为此,她到当地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咨询,自己能否直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后有何待遇? 相似文献
402.
周某是某公司实罐车间的女职工,一天工间休息的时候,在上厕所的过程中摔了一跤,不慎骨折。周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关于周某劳动事故经过的说明》。劳动部门根据周某的叙述,在调查后曾做出“无法确定周某工伤事实”的结论,周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撤销了劳动部门的认定结论书, 相似文献
403.
编辑同志:
2007年8月,学校安排张明到某工厂实习,在实习期间他不慎被机器轧伤,共用去医药费七千多元。张明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被评定为十级残疾。但是,该厂领导认为张明不是他们的职工,只是实习生,不同意赔偿,也不同意其享受工伤待遇。请问:实习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相似文献
404.
40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恢复生态功能价值,生态修复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促进了第三方生态修复机构的发展,但是现有立法对第三方生态修复机构规定的缺失使得实践中对其责任的认定与管理上都出现一系列问题,需要通过明确责任划分,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平台公开信息等手段加以规制,以发挥第三方生态修复机构的最大价值。 相似文献
406.
编辑同志:
2008年12月2日,我单位一高温作业职工高某下班后去浴室洗澡,不慎滑倒摔伤,造成右腿骨折。现高某家属来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我们认为,尽管单位有职工免费浴室,但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要求高某的工种在下班后一定洗澡清理的规定,且时值冬日,工作后洗澡并非高某所必须。因此,高某的受伤应属私人行为,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请问这样的处理对否? 相似文献
407.
我公司一职工2月9日下班后坐班车回家,下车后摔倒骨折,住院治疗。现该职工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请问,该职工的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我公司应否支付这些费用? 相似文献
408.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申诉人张某到被诉人某木块加工厂处做伐锯工。2008年3月27日,张某在工作时,坐着的烟花箱突然发生爆炸,将其炸伤。被诉人将张某送往医院并垫付了4000元医疗费,之后便不管不问。由于张某全身29%烧伤,依病情急需进行植皮治疗,而张某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遂申诉到劳动仲裁委,请求裁决被诉人先行支付医疗费2万元。被诉人的答辩理由是工伤认定是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409.
据扬子晚报网消息:2006年9月8日晚上8点多钟,30多岁的孙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突然连人带车摔倒。孙某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检查出现重度颅脑外伤等各种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的丈夫刘某认为妻子是在上下班途中出了事故,应当是工伤,于是到当地劳动保障局为妻子申请工伤。劳动保障局于当年12月11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孙某为非因工死亡。 相似文献
410.
阅第7期《中国劳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一文,笔者有不同意见,现提出与大家共间探讨。笔者认为,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界定应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探究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依法认定。考虑劳资双方的“主观因素”,以用人单位“有无作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