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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资源价值补偿机制的资源税改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保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短缺现象日益突出,资源补偿不足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国内外研究证明,资源补偿和资源税改革息息相关,资源价值补偿作为一种有效的资源补偿方式,具有很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是政府调控资源生产、消费和恢复的有效手段之一.长期以来,我国的资源税改革一直受到关注焦点,但学者门多关注于如何提高税率,扩大税基,而忽视了资源税改革中的资源补偿问题.本文首先回顾了相关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在资源税改革中引入资源价值补偿机制,并构建资源环境CGE模型(即RECGE模型),从资源价值补偿对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进行模拟分析,研究资源价值补偿的影响.研究表明:资源价值补偿能有效缓解资源压力,改善环境状况,而合理而有效的资源补偿能有效协调经济和资源环境系统,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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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环境税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丽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3(1):33-36
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环保事业也逐步走向市场。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运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环境危机问题,环境税就是其中倍受青睐的一种手段。我国目前虽已意识到环境税的重要性,但环境税仍是极其薄弱的环节。本文试从分析我国环境税的现状着手,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环境税制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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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天健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1):64-69
2014年11月,国家财政部发文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降为零,在实质上"取消"了这一费种。从财政部的本意来说,此举是为了清费利税、减轻矿产开发企业负担。但从性质来说,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让渡所有权的对价,其费率降为零将带来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且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由《矿产资源法》所规定的,财政部变相取消全国人大立法确定的费种,这一行为缺乏法理基础,值得商榷。笔者认为资源税费的定位混乱是这一问题发生的根源。笔者通过法理分析和历史沿革考察发现,长期以来,由于立法者没有意识到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价值内涵,错误的将其划归行政事业性收费序列,导致其在整个资源税费体系中处于边缘地位,进而使得长期以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偏低,无法充分体现国家利益。而资源税的定位混乱也是其在实际运行中偏离了其级差调节和生态补偿的既定轨道,这具体体现在资源税的计征方式与税收收入使用的不合理上。在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被降为零后,资源税的税收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一般预算收入无法发挥矿产资源补偿费专款专用的效果,这一举动势必对生态治理造成不利影响。资源税改革刚刚拉开大幕,笔者建议在未来的资源税改革法律路径上应当构筑完善的法律体系,以法律规范确定二者的应有地位,同时改革二者的计征方式,将回采率系数纳入资源税征收的考量因素中,并将资源税收入作为省内财政收入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矿产开采地的生态治理。最后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以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核心的资源税费体系,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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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国外的环境税收经验和建立环境污染税与资源税并重的环境税收体系。指出我国在环境税收标准、税率、收税依据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环境税收体系 ,扩大征税范围 ,调整纳税环节 ,提高税负水平 ,加强对税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以适应环境保护和税制建构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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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评估水资源税改革在高耗水行业的政策效应,分析水资源税改革对高耗水行业用水情况的影响,对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和水资源税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文章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对高耗水行业水资源利用效率的影响。基于2011—2019年的省级面板数据,选取高耗水行业用水量和万元GDP用水量作为被解释变量,水资源税改革作为核心解释变量,经济发展、资源禀赋、科技进步、产业结构和社会因素作为控制变量,进行基准回归分析,并对分析结果的可靠性进行平行趋势、安慰剂等检验以及异质性影响分析。结果表明,水资源税改革有效降低了高耗水行业的万元GDP用水量,但对用水总量的影响尚不显著。用水总量并未得到有效抑制主要是因为经济发展需要和水资源效益与城镇化发展不匹配,万元GDP用水量降低主要是科技进步和水资源税征收带来的合法性压力和成本黏性的共同作用。但随着水资源税改革的深入推进,企业可以直接压缩的成本空间将越来越小;并且随着企业“阵痛期”过去,以及周期性、滞后性对科技进步影响的减少,科技进步将在提高用水效率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议在坚持节水优先、以水定产的基础上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加快高耗水行业的转型升级,为实现“十四五”节水目标做贡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