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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基层干部俱怕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现象,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更怕发生安全事故时的现场处置,事故后的责任追究。这样的心态可以归纳为安全生产恐惧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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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必须由上而下加强检查监管,由下而上加强自我管理”,这是张家港永钢集团在多年的安全生产管理中牢记的一句话。近年来,为了使安全生产管理真正落到实处,永钢集团从细节处着手,突出健全机构和责任追究两个方面,找出了一条适合自己的路,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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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2014,35(10)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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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2014,(8):64-65
正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对部属单位及人员和部属单位对所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部属单位依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第四条部属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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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等3类现实危险犯罪。国家在法律体系层面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依法提高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前移追责关口,彰显事前预防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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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17(5):37-3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在4月20日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后表示,制定这个条例可谓“四年磨一剑”,必将成为实施事故责任追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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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工厂的雇主来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OSHA)和劳工赔偿法是必须要掌握的内容,只要在工作场所发生事故,相关的执法部门就会追究雇主的责任.在OSHA的架构下,员工是不受惩罚的,即使有些事故是因为员工的错误行为导致的,雇主也必须要缴纳全部的相关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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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呈高发现象,本文针对江苏省丹阳市重大水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进行分析,从建立突发性水环境污染刑事及民事责任追究体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