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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施行三十余年,对于促进野生动物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其中的部分内容显露出不足,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定》可以应一时之急,但最根本的办法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通过对现行法律的考察,检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理念、监管职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 相似文献
392.
千百年来,长江水滚滚东流,滋养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华儿女。长江作为我们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长江经济带时指出,“‘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要求“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长江保护法》,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长江保护法》的制定开启了对重要流域进行单独立法的先河,长江保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相似文献
393.
394.
青藏铁路野生动物通道有效性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青藏高原野生动物种类独特。青藏铁路的建设,人为阻断了野生动物的迁徙和转移路径,特别是阻断了国家Ⅰ级重点保护动物——藏羚每年大规模往返迁徙的路径。为了沟通被分割的高原生境和野生动物迁徙路径,青藏铁路全线设置了桥梁下方、缓坡平交和隧道上方三种类型33处野生动物通道。2004年-2007年对野生动物通道的监测数据表明,三种类型的通道对沿线野生动物种群交流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藏羚等野生动物已逐步熟悉和利用通道,并且对其利用率逐年上升,监测中未发现有藏羚迁徙被铁路阻隔的现象。 相似文献
395.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施的首要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基于各地在生态环境状况、经济发展程度、民族文化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性,《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高质量的地方配套立法。地方配套立法应当遵循《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确立的生态保护第一基本理念。细化和补充《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已有规定是地方配套立法的首要任务;在细化和补充时,地方配套立法应当在准确区分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将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同时发挥地方立法的规则创制功能,弥补上位法的空白。地方配套立法还应当体现和回应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中各地方的特殊需求。 相似文献
396.
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在法治社会中如何通过司法保障公共环境权利已广为人们所关注,并从理论与实践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而言,环境司法的发展与现有的环境状况仍不相称。法律规定和应有制度的缺失,使得环境公益诉讼从实体到程序的正当性均受到质疑。面对困境,需要从立法、观念、技术到制度进行一系列的变革,在立法上为环境诉讼提供正当性依据与源泉,在观念上让环境权利得到张扬,并规范损失评估、完善配套制度,为环境诉讼提供技术和执法支持。确保环境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397.
398.
399.
400.
制定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远远落后于野生动物保护和建设生态文明的现实需求,对其进行修改已是箭在弦上。此次修法,应就这部法律的规范范围进行合理界定,科学与客观地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通过具体明确的法律制度体现立法的目的,对各方主体的职责内容予以细化,确立周密的责任追究机制,总结执法实践填补责任漏洞。应开门立法,广纳建议,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与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