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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相关构成要件做出解释,统一法律适用,同时进一步降低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解释》的出台严密了刑法保护网,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与欠缺,为刑事司法提供了具体指导。但是如同立法一样,司法解释在解决现有法律的漏洞和矛盾的同时,必然会形成新的漏洞、新的矛盾。本文将对《解释》第1条第2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规定中诸多不明晰之处加以梳理,进而提出自己的一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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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监测站角度出发,就两高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探讨,并就基层监测站该如何应对本规定提出了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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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4日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审理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行政、刑事、民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一步提升江苏省环境审判能力。
2014年1-10月,全省法院受理一审环境刑事案件65件,超过此前10年案件的总和;受理一审环境民事案件152件、一审环境行政案件41件,与去年全年相比都增加了两倍。但江苏省环境纠纷高位运行、环境诉讼低位徘徊现象仍较为突出。去年全省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所接到的环境信访投诉量高达5万件,而全省法院全年受理的各类一审环境案件仅为85件,这与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专业化程度不足有一定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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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监测数据的采集与认可过程中存在采样缺乏规范性、监测人员技术水平落后以及采样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在"两高司法解释"实施的背景下,针对环境监测数据存在问题介绍深圳、上海、浙江实践探索工作,并提出相关问题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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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环保部门和社会各界理解这部司法解释,现将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制定本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简要过程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了非法倾倒、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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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必然会造成环境公共利益的严重受损,需要通过附带或另行提起相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弥补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害。文章分析了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提起相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然性,并基于谦抑性、程序效益和程序安定性等诉讼价值的考虑,指出不同主体在起诉顺位上应遵循社会组织优先、行政机关次之、检察机关最后的规则。同时分析了对本类罪名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的在级别管辖和诉前公告程序等方面的特别规定,提出对应策略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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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加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劲合力。《意见》特别强调,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法,对环境污染案件,发现一起就要查处一起,具备移送条件的必须移送公安机关,坚决避免以罚代刑。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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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1月1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沈亮,就人民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以及相关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回答了记者提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