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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协商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目前我聘请律师郑某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陈某说他也准备到郑律师所在的事务所聘请律师,而且该律师还是郑律师的师兄,水平还更高。请问:我先在事务所聘请律师后,陈某又到同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这种情形下可以吗?读者:夏克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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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本质上以解决私权纠纷为目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实施将面临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难的问题,而环保法庭并不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有效途径。从技术层面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难的最基础原因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列举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由。法院应当主动适应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新形势,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新类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纳入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并完善相应的立案机制,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实施扫清司法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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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与日益脆弱的环境现实必然产生矛盾--即发展与环境的矛盾.而这种矛盾所导致的结果就是环境侵害案件的不断增多,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法制建设不足,只是在近二十五年中立法工作才得以提速、加强.而这当中,对环境保护及环境违法处置方面的立法尤显不足,由此造成目前现实中的环境侵害案件,用传统诉讼制度来解决时,问题和缺陷日益显露.深入研究此类案件的特点,将有利于司法部门正确解决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本文对环境侵害之诉讼要件中的诉讼主体的确定,诉讼请求的根据与范围、证明规则,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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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污染正出现由东部向西部、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由城市向农村转移的趋势,环境纠纷在社会中发生的数量和频率已达到空前程度,若不能有效疏导进而化解这些冲突,势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纠纷处理制度,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管理的当务之急。近年来,我国环境纠纷数量不断上升。据历年《环境统计公报》数据显示,仅是全国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每年受理的环境纠纷数量就从2001年的35.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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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必然会造成环境公共利益的严重受损,需要通过附带或另行提起相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弥补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害。文章分析了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提起相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然性,并基于谦抑性、程序效益和程序安定性等诉讼价值的考虑,指出不同主体在起诉顺位上应遵循社会组织优先、行政机关次之、检察机关最后的规则。同时分析了对本类罪名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的在级别管辖和诉前公告程序等方面的特别规定,提出对应策略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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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远来看.让检察机关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不仅会造成司法体制上的混乱和实际运作上的困难.也不利于建构科学理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积极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作为”替补”性原告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参与和辅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在根本定位上,不是检察机关而是公众才是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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