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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检察权是一种单独的、典型的国家公权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以法律监督为制度支持的国家权力.从检察机关的职权属性和法律地位来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参与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中的优势地位和经验,有助于帮助当事人解决环境纠纷.考虑到检察机关的独特性,建议在具体程序的适用上增加灵活性. 相似文献
12.
13.
环境诉讼与环境损害鉴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宇欣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1):57-60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环境诉讼类型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公益诉讼法典化使环境损害鉴定成为环境诉讼中重要环节。从诉讼法学角度研究环境损害鉴定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研究在更为宽泛的环境法学界域下,以环境法学研究新模式,从理论层面阐释环境诉讼与环境损害鉴定,构建环境损害鉴定法律规范体系,以期为我国环境损害鉴定提供理论支撑。研究表明,我国环境损害鉴定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存在着鉴定主体不明确、鉴定技术标准缺失、鉴定范围模糊、鉴定理论准备不充分等问题,因此其法理、法律、技术标准亟待研究和制定。尤其法学研究者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第一,构建环境损害鉴定的法律框架;第二,阐明环境损害损害鉴定法学理论基础;第三,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标准。 相似文献
14.
由中华环保基金会发起的"‘必胜客’第五批大学生环保公益活动小额资助项目"视频座谈会于2010年12月22日在搜狐网络大厦的公益频道直播室召开。中华环保基金会李伟秘书长(上图右二)、中国环境报社李瑞农副社长(上图右三)、中国人民大学团委乔昆副书记(上图左一)三位嘉宾就大学生环保社团开展环保公益活动的优势与不足进行了探讨,也为到 相似文献
15.
污染控制的障碍到底是什么?这不只是一个技术问题或者资金问题.最核心的问题还是缺乏动力。这个动力原本应该源自严格的执法。源自司法介入的环境诉讼,但是我国现在还不具备这些。从国际经验看,环境保护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除了政府监管,包括立法、司法、环保行政部门的作为.还有市场手段和公众参与。在西方国家,司法手段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环境司法系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会是一个相当艰难和漫长的过程。 相似文献
16.
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要将其规定真正实施,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未作为一种诉讼类型,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仍未明确,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具体规则,民间环保组织可能会无意愿或者无能力提起公益诉讼,司法体制改革滞后可能会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而且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也缺乏必要的衔接。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清晰界定并逐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升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能力,稳步推进环境审判体制改革,制定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配套与衔接。 相似文献
17.
如今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迅速发展,但是存在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制度有待完善,社会组织的诉权实现难度较大等问题,这表明检察机关对环境提起公益诉讼的现状仍有改善的紧迫性。因此,本文针对存在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环境司法处于发展初期,有关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程序散落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为了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共环境利益,构建环境司法专门化势在必行,但是在特殊的环境保护法院进行专门化的环境审判过程中,出现环境诉讼保护对象的争议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的特殊性等问题亟待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特殊环境诉讼规则应运而生,虽然目前还面临着一些困境,但是整体上构建环境司法体系的进程依然在不断推进。 相似文献
19.
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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