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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 Pay Principle)是环境规制的主要原则.理论上该原则能实现环境外部性的内部化,从而激励污染者采取社会最优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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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服务付费研究与实践动态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综述了国外"环境服务付费"理论研究与制度设计的成果,总结了其应用和实践的经验,分析了其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以期为我国提供启示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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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实现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正在面临越来越突出的生态稀缺性问题,尽管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化方法还在发展之中,但是量化生态服务价值并通过这种量化来推动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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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的理论溯源,对中国式EOD模式的理论逻辑与实践探索进行了系统梳理。EOD模式以国际上“生态导向”的发展理念和市场化生态系统服务付费机制相结合作为理论源头,理论基础主要有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理论、亨利乔治定理、公共选择理论。中国式EOD模式具有项目制、企业主体、增肥哺瘦和生态反哺的特征,核心逻辑是形成以生态资源支撑产业开发、以产业收益反哺生态修复的价值链闭环,即生态产品价值的转化与反哺。中国式 EOD模式是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为缓解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压力与金融风险这一现实需求涌现出来的创新性实践探索,也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路径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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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东晟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0,(8):148-157
目前中国生态补偿实践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部分领域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其法理研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对政策和法律层面运行逻辑的混淆,公法原理与私法原理的杂糅。生态补偿政策与法律均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本文基于这一思路分析了政策和法律视角的生态补偿制度现状与原理,并以公法和私法原理解释其制度逻辑,从而探寻法理基础。生态补偿政策的异化根源于传统国家治理体制,目前以“项目制”行政拨款和治理方式为基础,地方将中央拨付的补偿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后收到环境保护实效的同时,消解了中央拨付资金的意图。在法律层面,生态补偿并未产生规制行政权力以及调节私人利益的制度效果,导致法律调节长期被政策所主导,处于“失语”状态。生态补偿的法理探讨应当区分公法规制与私法调节的范围,在公法层面确定规制行政权力的基本理念,拓展行政补偿的理念与实体制度范围,并将其应用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中;私法层面,应当在遵守公法设立的管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承认一定良好程度的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和可交易性,进一步发掘合同法、物权法以调节个体环境利益的制度空间。在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方面,政策层面的生态补偿应在明确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地方或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空间,法律层面应以立法为核心,行政补偿进一步精细化,私法相关制度应体现“绿色”理念。政策与法律双重维度的生态补偿制度各自发挥功能,避免出现互相交织的局面,同时也为正在推进的《生态补偿条例》的制定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