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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本报告考察了山东省与济南市安防报警服务业的市场发展情况、及其行政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和现状,从认识、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等几个方面,分析了影响安防报警业进一步市场化和社会化进程的几个问题,并从立法的角度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612.
这篇文章是关于最近在香港实行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的有关政策。它描述了职业安全健康局在职业安全健康培训中的作用以及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文章还强调了为应对21世纪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的挑战所需的战略。  相似文献   
613.
614.
615.
建立与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有法可依,依法管理。计划经济时期,安全生产是通过行政指令来管理,管理的对象是公有制企业。企业在贯彻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时,依靠政府职能部门通过红头文件强制实施,因此产生了一些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措施。如:企业安全升级、安全性评价、危险源分级控制技术等。在当时情况下,对促进公有制企业良好的安全生产局面起到了显著作用。  相似文献   
616.
617.
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提出了CO2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双碳"目标的确立提出了艰巨而紧迫的立法任务。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因此,中国未来气候变化立法的监管领域在关注国内监管空间和已有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其国际面向的监管空间和衔接。气候变化法律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国际上还没有通过一部气候变化法即可解决全部碳排放问题的成功先例。气候变化法律监管空间宏大,涉及领域和问题复杂多样。所涉及的领域和问题都与应对气候变化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这决定了气候变化立法包含以实现气候政策目标为主要目的的直接立法和对气候目标实现具有支持、阻碍影响的间接立法两种类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应采用双阶体系构造模式,即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模式。直接立法包括气候变化的框架法和专项立法,间接立法包括所有间接影响气候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法律。直接立法解决应对气候应对的目标、碳预算、管理体制、实施机制等较为集中的问题。间接立法则因为气候变化监管措施跨领域、跨部门和行业,应拓展至能源法、经济法、农业法、环境法、民商法等领域。直接立法和间接立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应密切配合,彼此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以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双阶模式构建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并以此从不同的路径实现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相似文献   
618.
王敏 《中国环境管理》2024,16(2):121-128
《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为长江、黄河流域的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入法”后,需要明晰其权力空间与运行规则,提升其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在本质上仍属于地方立法,是功能主义进路下解决跨行政区域流域保护难题的一种选择,是流域整体性保护的立法回应。就其功能而言,具有落实国家立法确立的流域保护整体目标的实施性功能,以地方合作为中心,解决那些通过单独地方立法难以解决的跨行政区域地方性流域保护问题的协调性、自主性、创新性功能。在此基础上,应当通过明晰其立法层级,建立地方立法规划协同机制,改、废、释的协同机制,交叉备案与后评估机制,深化公众参与机制,完善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的运行规则。  相似文献   
619.
丁斌 《劳动保护》2018,(4):54-54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日下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形式、程序和约谈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依照实施办法,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国务院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相似文献   
620.
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行为及动机是理解我国土地违法问题的关键。现有研究重点关注了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财政激励而忽视了引资激励,无法解释地方土地违法中涉及大量工业用地的现象。本文立足现行的分税制及官员晋升考核体制,从理论上分析了财政激励和引资激励对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影响及其差异,并据此提出研究假说:(1)财政激励和引资激励都是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重要驱动因素。(2)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和土地引资上的目的不同导致二者的违法收益及风险存在差异,这使得引资激励的驱动作用可能更强。然后,基于2008—2014年的省际面板数据,构建计量模型对研究假说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在全国层面,财政激励和引资激励都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存在显著正向影响,且后者的作用更强。在东、中、西部的区域层面,东、中部地区的土地违法主要受引资激励影响,财政激励的作用并不显著;而西部地区的土地违法则受财政激励和引资激励的共同影响,且后者的作用更强。这一结果意味着,相对于财政激励,引资激励是驱使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更重要因素。由此,在土地违法问题的治理上,除了针对地方政府面临的财政激励进行财政体制改革,更重要的是针对引资激励开展官员绩效考核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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