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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刘军  居小秋  邹鹏  高亚 《环境与发展》2020,(2):198-198,200
通过回顾南京市开展水环境区域流域生态补偿工作历程,对南京市流域生态补偿实施模式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在南京市水环境流域生态补偿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为今后其他城市和地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972.
高咪咪 《四川环境》2020,39(2):102-106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我国湿地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污染严重,湿地生态环境面临的形势严峻,近年来湿地问题逐渐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然而我国的法律建设严重滞后于湿地保护的需要,缺乏关于湿地的专项保护立法,湿地范围界定模糊,湿地生态补偿方式单一、产权和补偿主体不明,湿地恢复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效监管,征收征用湿地过程中缺乏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等问题突出。因此,亟须在国家层面出台湿地保护法,建立健全我国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全面规范湿地保护过程中存在的多项问题,从而推动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相似文献   
973.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人类最重要生存环境之一。在梳理湿地生态补偿概念的基础上,系统整理了国内外湿地生态补偿政策与实践,针对补偿载体、方式、融资、标准、模式和绩效评估等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当前湿地生态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系统制度设计存在欠缺,补偿资金渠道相对单一,补偿标准差异大以及严重缺乏相应监管、成效评估机制等。最后展望了湿地生态补偿的优先研究方向:(1)加强湿地生态补偿理论研究;(2)加快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研究;(3)扩大湿地保护试点实践研究;(4)增强湿地生态补偿监管及补偿成效评估研究。同时吸收总结国内外科学有效的补偿模式,助推现阶段我国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为湿地生态补偿和修复提供科学依据与决策参考。  相似文献   
974.
我国水资源、能源、粮食消费量均居世界首位,如何保证水资源-能源-粮食之间的协调发展成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基于耦合协调度模型测算2003—2015年我国省际水-能源-粮食耦合协调度,并结合ESDA方法和空间计量模型探讨水-能源-粮食耦合协调度的空间相关性及影响因素。结果表明:①我国省际水-能源-粮食子系统及综合评价指数水平较低,呈现上升态势,其空间分布格局与我国水-能源-粮食资源禀赋分布格局相一致。②我国省际水-能源-粮食耦合度已处于高水平,但我国省际水-能源-粮食耦合协调度水平较低,呈现出稳定上升态势,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我国省际水-能源-粮食耦合协调度具有显著的空间分异规律,各地区空间差异性明显,呈现出东北>中部>东部>西部的空间分布格局。③我国省际水-能源-粮食耦合协调度呈正向空间自相关性,集聚状态明显,但分布格局不够稳定,易发生变动。④我国省际水-能源-粮食耦合协调度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经济发展水平、经济集聚、技术进步、教育、人口和农林支出。因此,国家应针对水、能源、粮食的协调发展进行顶层设计,统筹考虑水、能源、粮食与产业布局及行业外部影响的关系。通过技术进步来提升水、能源、粮食的利用效率,保证协调发展的质量。各省市则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弥补短板,促进其水-能源-粮食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975.
目前中国生态补偿实践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部分领域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其法理研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对政策和法律层面运行逻辑的混淆,公法原理与私法原理的杂糅。生态补偿政策与法律均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本文基于这一思路分析了政策和法律视角的生态补偿制度现状与原理,并以公法和私法原理解释其制度逻辑,从而探寻法理基础。生态补偿政策的异化根源于传统国家治理体制,目前以“项目制”行政拨款和治理方式为基础,地方将中央拨付的补偿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后收到环境保护实效的同时,消解了中央拨付资金的意图。在法律层面,生态补偿并未产生规制行政权力以及调节私人利益的制度效果,导致法律调节长期被政策所主导,处于“失语”状态。生态补偿的法理探讨应当区分公法规制与私法调节的范围,在公法层面确定规制行政权力的基本理念,拓展行政补偿的理念与实体制度范围,并将其应用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中;私法层面,应当在遵守公法设立的管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承认一定良好程度的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和可交易性,进一步发掘合同法、物权法以调节个体环境利益的制度空间。在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方面,政策层面的生态补偿应在明确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地方或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空间,法律层面应以立法为核心,行政补偿进一步精细化,私法相关制度应体现“绿色”理念。政策与法律双重维度的生态补偿制度各自发挥功能,避免出现互相交织的局面,同时也为正在推进的《生态补偿条例》的制定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976.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这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和主要矛盾,为生态环境与资源再利用确定的新方向和新目标。当前生态补偿领域的补偿活动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欠佳,生态补偿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失灵的情况时有出现。所以新型生态补偿体系建设要求要整合政府、市场、社会3个维度的力量协同作为,建构各司其职、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三维"生态补偿体系。  相似文献   
977.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的共同发展战略。资源型区域常常会面临资源枯竭、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等"资源诅咒"问题,其可持续发展潜力受到严峻挑战,及时了解资源型区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水平对促进其走向可持续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首先通过理论推演分析,对资源型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界定,提出创新支持能力与转型支持能力是该类型区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子能力,并从生存支持能力、经济支持能力、环境支持能力、社会支持能力、创新支持能力、转型支持能力六个子能力系统方面构建了资源型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其次,采用全排列多边形综合图示法以及距离协调度测算法,以典型资源型省域山西省为实证分析对象,对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前后各两个时点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级及其协调度变化情况进行了测度比较。结果表明:2010年"综改区"设立后,山西省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有了较大的提升,由2007年的IV级弱持续发展水平提升到了2014年的Ⅱ级中可持续发展水平。但环境支持能力与转型支持能力两个子能力系统仍处在较低水平。同时,可持续发展能力系统内六大子能力系统的协调度有了较大改善,但仍存在环境支持能力与其他各子能力系统极度不协调的现象。实证结果对山西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理论指导意义,也反映了构建的指标体系具有较好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978.
生态补偿的概念自提出便受到学界和政府决策者的广泛关注,并迅速成为近20年来生态保护的主要政策手段。虽然基于生态补偿的政策手段被大范围使用,但是生态补偿的相关理论却处于发展与争论的阶段,该理论的适用性及对现实问题的剖析在实践过程中备受质疑。本文梳理了生态补偿理论发展及构建的过程,将其总结为生态系统服务概念的提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方法的建立、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市场机制的构建三个主要阶段。已有研究更多集中在生态补偿的具体实施层面,如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效果评估等方面,但是对基础理论探讨不足。本文从生态补偿理论发展及构建的三个过程,综述了目前对生态补偿理论的讨论及争议,认为在处理"社会—生态"关系的核心问题上,尤其在一些长期依赖并利用自然资源的传统地区或者民族地区,目前学术界和政策决策者均对此问题缺乏深入的理解,这也是实践中生态补偿政策未达到理想效果的主要原因之一。最后,本文提出用"社会生态系统服务"一词代替目前所使用的"生态系统服务",这一概念有助于在理论上避免忽视社会系统及社会与生态系统二者之间的关系,减少不当外部政策干预。  相似文献   
979.
生态补偿是协调经济与资源环境和谐发展,化解生态环境与经济增长矛盾的有效手段,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义深远。基于云南省5个州市农户调查数据,运用二元Probit模型,分析了云南森林生态功能区农户生态补偿支付意愿的关键影响因素及其差异性。研究表明:大部分农户愿意为生态补偿付费,影响其支付意愿的主要因素是性别、年龄、是否兼业、家庭人口数、非农收入比重、生态补偿重要性认知、森林经济效益是否比生态效益重要、生态环境满意度、政府是否对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政策执行信任度以及信息获取难易程度;其中年龄、家庭农业劳动力人数和信息获取难易程度对专业户支付意愿有重要影响,而家庭人口数、非农收入比重以及获得政府补偿的情况对兼业户支付意愿有重要影响;是否兼业、非农收入比重、对生态补偿了解程度以及信息获取难易程度对传统散户支付意愿影响较大;对政策执行的信任程度和产业发展程度对种植大户支付意愿有重要影响。基于此,提出了完善政府农村就业服务职能,鼓励农户非农就业、创业;完善生态功能区环境教育体系和宣传制度建设,强化农户环保意识;强化政府职责及其政策推广、执行力度,构建综合、完善的生态补偿宣传媒介;制定并实施差异化的生态补偿措施等具体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980.
城市群土地集约利用与城镇化耦合协调发展是土地管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实现土地集约利用与城镇化水平的高度协调,对促进城市群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运用全局主成分分析法、变异系数法的综合确权法以提高指标权重精度,基于耦合度、协调度、相对发展度模型测算、分析与比较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借助空间自相关模型分析沿海三大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的空间集聚特征与规律。研究表明:京津冀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最高,其次为珠三角与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的优化程度表现为"京津冀珠三角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度的空间相关性强弱表现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城市群各城市协调发展水平整体逐步趋向于中高度协调,长三角、珠三角趋于中低度协调;研究前期新型城镇化发展滞后是影响京津冀与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的主要原因,研究中后期京津冀新型城镇化超前发展,长三角则逐步趋于土地集约与新型城镇化同步发展,珠三角城市群新型城镇化发展进程进步显著,但仍滞后于土地集约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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