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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环境保护,最先受到重视的就是水污染防治,其中又重点集中于跨行政区水污染的防治。研究淮河治理的经验和教训,对于中国今后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物水资源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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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要将其规定真正实施,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未作为一种诉讼类型,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仍未明确,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具体规则,民间环保组织可能会无意愿或者无能力提起公益诉讼,司法体制改革滞后可能会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而且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也缺乏必要的衔接。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清晰界定并逐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升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能力,稳步推进环境审判体制改革,制定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配套与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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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信息公开范围的例外情况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信息是指反映环境方面的情报、数据、指令和信号等及其动态变化而又对接受者有用的各种情况.从其内容来说,有环境科学信息、环境质量信息、环境保护信息、环境管理信息等;从其来源来说,有政府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信息、其他组织环境信息、公民环境信息等;从其传播范围来说,有公开环境信息和保密环境信息.不同种类的环境信息,对信息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接受者都有不同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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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亟须专门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2010年6月,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卫生部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这一规划,提出了"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创新机制、加强监管、明确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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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性环境立法的实践中,立法起草人感到困难的一个问题是,不知在哪些方面和从何处入手把国家环保法具体化,使地方性环境法规、规章不致过多地重复国家环保法已有的规定。现将其技术方法介绍如下: 一、通过指明执行国家某一法律规范的具体的行为横式,使国家环保法具体化。法律规范的结构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国家环保法在规定行为模式时,往往作高度抽象的概括,实施性不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这里的“对环境保护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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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方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重要内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责任承担方式的相关规定反映出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并非彻底优先、赔偿损失责任存在越界适用以及停止侵害等其他民事责任难以自洽的问题。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存在模糊认识。未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责任承担方式的完善,应当在环境立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属性的基础上,以类型化方法补强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优先适用性,以补偿性为标准明确赔偿损失责任的范围,以纵向路径实现责任承担方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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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初步建立。如何处理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事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发挥。两项制度衔接的前提在于适用范围的高度契合,即救济环境公益损害。起诉主体的顺位是两项制度衔接的关键,现阶段较为合理的做法是不予设置起诉顺位,具备法定原告资格的主体均可提起诉讼。法律规范的整合是两项制度衔接的方向,至少包括整合责任性规范、协商性规范、参与性规范、评估性规范和配套性规范五个具体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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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早就有了防治地下水污染的立法,但地下水质状况却令人堪忧。现有立法措施不严且违法惩罚太轻,执法机构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公众监督缺乏信息、渠道和手段是重要原因。因此,健全机制,通过法律手段遏制地下水质恶化非常关键。应该说,对于地下水污染的防治,我国的环境立法还是比较重视的。早在1984年5月颁布的《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