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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修法之初,各地安监部门对提升《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寄予厚望,希望这部法律修改后能适用所有行业和领域,并建议删除旧法第二条中排除适用的表述。这样一来,不仅原有部门反对,而且一些地区和部门担心如不对《安全生产法》与专项法的衔接作出规定,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适用分歧。最后为了减少阻力,《安全生产法》又回复原样。不仅如此,排除适用的范围还增加了核与辐射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但不论怎样规定,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方针、基本法律制度和基本法律规定都适用于所有行业和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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