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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并未规定竞业禁止条款,《劳动法》第22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的范围可以解释为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但从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的关系来看,竞业禁止是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之一,但不是唯一措施,即竞业禁止能够发挥出保守商业秘密的制度功能,但还有保守商业秘密以外的制度功能,主要是防止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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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职业劳动行为所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其效力与效果如何,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利益得失,也关乎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应对此表明妥切的立法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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