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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制定、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是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法治保障的核心和依据。但是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化,我国野生植物保护在立法理念、目标定位、有关部门职能职责、主要内容等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条例》中的有关条文及其具体规定已经不合时宜。结合当下《条例》再次修订和环境法典编纂的背景,可以对野生植物保护的立法位阶、立法目的、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和野生植物保护利用的主要环节进行重新设计,以客观反映和回应改革发展的实际和现实需要,严格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提高我国生物多样性治理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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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一直是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法,也应当继续保持其"综合性"定位。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海洋环境保护法》应当确立海区管理权,明确海区管理局的职权;把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法律化;为海洋环境的多方元共治提供法律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应当对防治海洋污染损害、防治海洋资源损害、保护海洋生态、防治海洋地理环境不利变化等4个环境保护事务领域全面设立行为规范,按照在各事务领域开展环境保护的需要创设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法》应确立自身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为实现海洋环境法体系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良性对接做出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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