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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前,笔者处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情如下:吴某能力出众,得到A公司老板的赏识,A公司便与吴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次,吴某代表A公司参加投标,某竞标单位的代表与吴某相识,投诉称吴某是另一家公司的员工,无权作为A公司的代表。原来,吴某原供职于B公司,现在还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多年来一直处于休假状态,B公司每月依旧向吴某发放生活费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此,A公司对吴某是“想用而不敢用”,担心被原用人单位B公司追究责任,于是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吴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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