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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于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界定了校方是否承担责任的各种情形。《办法》具体规定了六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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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于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界定了校方是否承担责任的各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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