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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下岗女工李某2004年8月经人介绍到一所中学的食堂做清洁工,未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学校的后勤部主任告诉她每月工资800元,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待遇,李某为了能够留下工作就答应了。9月底的一天,李某在食堂干活时摔了一下,当时也没在意,没有休息。学校“十一”放假至10月10日,节后李某没上班,电话告诉后勤部主任,自己9月底因工负伤了,医院开具了假条,建议休息两个月。10月底后勤部主任在未向学校汇报的情况下将10月的工资支付给了李某。11月李某仍以工伤为由未上班,学校遂以其受伤不属工伤且一直未上班为由,停发了她的工资。12月10日,李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学校支付她11月和12月的工伤工资。李某提供了医院的右手中指软组织挫伤和建议休息的诊断证明,但未提供自己的伤病属于工伤的相关证明。[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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