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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事故赔偿案。判决新蔡县乐鑫电表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鑫公司)承担原告张霞丽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等费用的70%,计款310498元。另外30%由张霞丽自己承担。1999年元月26日,乐鑫公司因生产需要招收工人,张霞丽应聘到乐鑫公司工作。乐鑫公司在没有岗前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的情况下,即让张霞丽及8名新聘工人上岗,并为他们颁发了上岗证。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当年2月3日下午,因与张霞丽同车间的钟某不在岗,其机床无人操作,张霞丽由于工作热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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