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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权是《社会保险法》确立的一项全新制度,是国家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侵权之债应邀先行垫付之后而产生的债权的强制性转移。经办机构追偿权的行使条件应有三项:一是工伤认定的前置,二是"不支付"的确定,三是"先行支付"的范围。追偿方式分三种,分别是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所致工伤医疗费、第三人所致非工伤医疗费的追偿。行使效力、限度等问题也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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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5月,夏某与丙服务社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3年,丙服务社为夏某提供非正规就业岗位,但实际用工单位栏、工作岗位栏未作填写。2012年5月,丙服务社因经营期满而注销。乙软件公司与甲服务公司签有2009年7月至2013年明的保安监控承包合同,约定由甲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乙软件公司已按约向甲服务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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