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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的物权法已将采矿权定义为一种用益物权,但由于采矿权与传统的用益物权理论仍存在一些差异,如何分析和处理这些差异仍是当下及未来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此,立足于我国的采矿权实际情况和"绿色民法典"的思路,通过比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着重分析采矿权作为用益物权,与传统用益物权相比其有特殊性,并由此得出拓宽用益物权的客体;扩大用益物权权能;渗入"绿色民法典"思想三点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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