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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保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帮助下,建立环境污染纠纷调解、仲裁组织,依照仲裁程序对一些环境污染纠纷进行了调解和仲裁,有效她调整了矛盾双方的关系,维护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有力地推动了工矿企业对于污染源的治理。下面列举几个用仲裁方式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案例: (一) 苏州市柳巷17号居民陈长乐在一九八一年十月十四日正式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诉:被告苏州乳胶厂因锅炉烟道紧贴原告的墙壁,由于烟道散热和烟道壁(包括墙壁)裂缝,使原告紧靠烟道的一间住房(约13.5m~2),室内温度升高,空气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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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保法)颁布后,我市即根据《环保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实行收费。两年来的实践证明,排污收费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以及环保部门的自身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理论上进行研究,阐明排污收费的性质还远远不够,这在某种意义上说,影响了排污收费的顺利进行。因此,对排污收费的性质进行探讨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现在根据我市的排污收费情况,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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