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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环境法的立法实践并未使用“正当防卫”这个概念,然而,环境司法却触及到这个问题。某些群众长期生活在严重污染的环境之中,多次告状求救无答复,于忍无可忍之时,自发组织起来以砸坏机器、厂房、砍断电缆等方式发泄愤怒之情。事后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常将为首的肇事者逮捕并以“破坏集体生产罪”判刑。对司法部门的这种做法,很多人提出反对意见。因为,这种行为无论从诱发的原因还是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综合考察都不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那么,对群众的这种“过激行为”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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