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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杂志1988年第6期发表了易先良同志的《环保局应能成为被告》一文。本人读后,觉得在环保局是否应该成为被告的问题上,有同易先良同志商榷的必要。易文对我于1988年3月15日在《中国环境报》上发表的《环保局不应是被告》一文中所提出的一些基本观点予以质疑,并指出我的观点是:“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易文还认为:“在此类诉讼中,环保局可以是被告,如果不把环保局作为被告,那么只会助长行政机关的官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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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国家在环境保护法规中规定了对某一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除直接处罚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外,还对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共犯"的企业或其他人员加以处罚.这与过去法律理论上讲的"罪及个人",尤其是罪及自然人个人的原则是不相符的,应当说这是环境法学对法律理论的发展之一,这种制度我们将它简称为"两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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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国家的环境法中,在损害赔偿中常采用“无过失责任制”。“无过失责任”是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过失责任”或“无过失责任”的理论相对而雷的。因此,要明白什么叫“无过失责任”,先应该明白什么是传统民法在损害赔偿中的过失责任。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如果某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生命、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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