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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1979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第十七条规定:“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不准建立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已建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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